自由廣場》揭開規避金金分離原則的面紗

◎ 廖義銘

台新金控與中信金控相互競爭併購新光金控的戲碼,媒體報導北檢接獲檢舉新光金控早就被台新金控董事長吳東亮滲透,引發高度關注,其中一項爭議,即吳東亮及配偶彭雪芬有無違反金金分離原則,本文試作推演,盼金管會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一、金金分離原則的規範意旨

依「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下稱該準則)第4條之1第1項規定:「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本人或其關係人同時擔任其他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總經理,推定有利益衝突之情事。但依本法或銀行法令規定兼任者,不在此限。」該條項主要是為落實金融控股公司間兼職不得有違反競業禁止致生利益衝突,爰規定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本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或其關係人,如兼任其他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則推定有利益衝突。在金融監理實務上稱為「金金分離原則」,外界則稱為「寶佳條款」,亦即禁止多家金融機構董事席次同時被同一企業集團持有,以防企業集團插旗多家金融機構。

二、金融控股公司董事及關係人均應受到金金分離之規範

依「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4條之1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董事、監察人本人,範圍如下:一、法人及其指定行使職務之自然人。二、法人及代表法人當選之自然人代表人。三、非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之自然人。」因此,若法人董事指派自然人代表人當選董事時,該法人及代表人董事皆應受金金分離原則之限制。嘉浩股份有限公司為台新金控的董事,並指派吳東亮擔任董事長,依金金分離原則,嘉浩公司及吳東亮都是受前開準則所規範的董事範圍。

又依據該準則第4條之1第3項第二款第三目規定,所謂關係人包含「該法人之關係企業」,關係企業則依據公司法相關規定,其中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二項規定「除前項外,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亦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亦即嘉浩公司之關係企業均屬該準則規範的範圍。

三、新柏公司派任董事違反金金分離原則

依據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發布的「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問答集」第4-1:「實質認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是否僅限於編製準則第六條各款之情形?答:否…..反之,如有其他情形得以判斷公司可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之經營者,亦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所規定之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如指派人員當選為他公司董事長。」,彭雪芬為嘉浩公司派任至新勝公司之董事,並當選董事長,依上開問答集結論,嘉浩公司直接控制新勝公司之人事,兩者具控制與從屬關係,因此新勝公司當然為嘉浩公司之關係企業。

由於新勝公司100%持有新柏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自然新勝公司對新柏公司具有直接控制力,因此嘉浩公司對新柏公司也有間接控制力,新柏公司亦屬於嘉浩公司之關係企業,因此,新柏公司亦受上開「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所規定的限制,而不得派任新光金董事,否則將導致利益衝突,違反金金分離原則。

四、若有影子董事之情事,當然違反金金分離原則

又若如媒體報導北檢接獲檢舉,有錄音帶證明新光金控董事人選根本就是吳東亮所決定,新光金控已被吳東亮滲透,雖不知實情為何,尚待主管機關調查。以實質認定而論,吳東亮就是公司法第8條第3項所指之「影子董事」(實質控制他公司人事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而成為新光金控的影子董事,自然也違反金金分離規定。

五、結論

金金分離之認定應注重實質而非拘泥形式。吳東亮是持股嘉浩公司99.177%的大股東,自己卻不擔任該公司董事長,其目的是否在規避金金分離規定?彭雪芬自己不擔任新光金控董事,卻透過100%持股之公司(新柏公司)派任新光金控董事,是否更是一種規避手法?難道就不會造成利益衝突?依法律限制及規範精神,應已違反金金分離原則。該如何認定,考驗主管機關的智慧,應以保障股東權益及維持金融秩序為方向。

(作者是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教授 永續發展暨企業治理研究中心主任)

免費訂閱《自由體育》電子報

熱門賽事、球星動態不漏接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