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台灣應立法與友邦建立同盟

◎ 陳俐甫

美國與中國北京政府建交並終止美華共同防禦條約以後,1978年作為美國國內法的台灣關係法,就被制定成台灣與美國互動的準據,也賦予美國協助台灣安全的義務,為台灣的軍售地位、安全保障等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礎。半個世紀以來,台美之間、政府與人民之間的法律地位都因而確保,更透過行政指導與法案補充而逐步升溫,雙方雖無正式外交關係,緊密程度卻勝過大多數有正式外交關係的邦交國。

台灣解除戒嚴令與終止動員戡亂之後,制定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因應1997香港與1999澳門陸續被中國接管,制定了港澳人民關係條例來接軌。在東亞地區,目前美國與南韓、菲律賓分別有共同防禦條約,與日本有安保條約等的軍事同盟關係,與我國則有台灣關係法等法律架構。台灣鄰近的日菲都承受中國的軍事威脅,台灣若能與日菲建立軍事合作體制,就能構成以美國為中心的國際防衛體制之外的另一層東亞區域聯防體制,使這個反共產擴張與抵抗中國霸權的合作關係更加緊密。

欠缺正式外交關係的台灣能與個別國家正式建立外交關係之前,可尋求台灣關係法的模式來解決外交與軍事合作困境。強化與日本等重要盟友的軍事合作,能有效應對來自中國的威脅,這樣的集體安全體系可有效減輕獨力備戰與尋求非政府管道軍購造成的負擔。故台灣應制定與友邦的《關係法》,並尋求與韓、日等民主夥伴制定類似法律以落實同盟。尤其日本近年在釣魚台與中國持續衝突,除增兵南西諸島,也整備自身的安保法制,強調台灣有事與就適用美日安保。台日雙方如短期內無法建交,不妨推動各自版本的《台日灣關係法》來實現兩方友好同盟,共同應對中國威脅。

我們應以積極自衛的態度面對中國侵略,而非完全仰賴美國軍事保障。台灣自衛也不是只靠國軍,政治家、國民也應負起責任。除了民間的NGO與企業的各種慈善援助、志工活動以外,國會也可以推動針對給予友好盟邦的特殊法律地位,並由外交部門謀求兩方互相立法,建立實質的官方與同盟關係。外交部門若有所限制,國會、地方政府、政黨、NGO團體也可扮演牽線的角色。

確保台灣安全、開展國際空間,留給後代子孫繁榮樂土,不僅部部都是外交部,人人也應該是外交官。

(作者為台灣教授協會會長,台灣國家聯盟決策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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