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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王郁文詐取8233元或466元?

◎ 莊宇森

在一審判決的高虹安一案,「不認罪」的王郁文詐取金額究係8233元?抑或466元?極易造成民眾誤會,有說明必要。綜觀台北地院刑事判決,就王郁文部分的確出現8233元及466元這兩個金額,但兩者意義不同,而王郁文詐取之金額應係8233元,而非466元(謹按:尚未繳回之犯罪所得),詳如後述。

台北地院刑事判決「事實」欄一之(三)記載「……高虹安、黃惠玟及王郁文並因而共同詐取如附表一於上開月份王郁文項下『浮報酬金』欄及附表二於上開月份王郁文項下『浮報加班費』欄所示款項,共計8,233元之酬金及加班費」。由此可知,一審判決認定高虹安、黃惠玟及王郁文等3人,因「浮報加班費」所「共同詐取」之酬金及加班費乃8233元,而非466元,應無疑義。

依同判決「理由」欄乙之肆之一之(二)之4.之記載「4.被告4人本案犯罪所得分別如下:被告王郁文之犯罪所得為……466元」。對照同判決「理由」欄乙之肆之一之(二)之2.之記載:「2.被告陳奐宇之犯罪所得為……506元」。兩者間之差額僅40元,以此兩者作比較,應較客觀。觀諸「認罪」之被告陳奐宇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而「不認罪」之被告王郁文判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兩者的差異並無不合理之處。

再依同判決「理由」欄乙之肆之一之(三)之記載「被告4人上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然核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情形,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亦即:被告王郁文之犯罪所得466元「並未扣案」,但仍應依法宣告沒收該「並未扣案」之犯罪所得466元,或追徵該「並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66元之價額。

(作者是公會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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