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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潔 評評理》國會濫權法和死刑執行狀況不同

憲法法庭暫時處分裁定做成後,藍白一陣撻伐,令人遺憾,尤其由有些說法傳遞錯誤法律概念,需要更正。

◎ 林志潔

憲法法庭暫時處分裁定做成後,藍白一陣撻伐,令人遺憾,尤其由有些說法傳遞錯誤法律概念,需要更正。


憲法法庭暫時處分裁定做成後,藍白一陣撻伐,令人遺憾。(資料照)憲法法庭暫時處分裁定做成後,藍白一陣撻伐,令人遺憾。(資料照)

攻擊大法官的理由之一是:國會調查人民企業有比死刑執行緊急嗎?有比死刑不可回復嗎?死刑聲請釋憲都沒有做出暫時停止執行死刑的緊急處分,為何調查權執行要被停止?顯然大法官就是綠營的側翼!

嘆氣。基本法學素養需要加強。

第一、大法官要做緊急/暫時處分,可以依照聲請或依照職權發動是沒錯。但是依照死刑執行規則,在聲請釋憲的案件就不能執行死刑啊!既然不會執行,大法官有何必要去做暫時不執行死刑的處分?

第二、承上,這也是我個人不同意兩位在裁定中提出不同意見的大法官的部分說法。兩位大法官說,如果因為這樣釋憲就暫時停止執行,容易讓受處罰者以釋憲來逃避拖延刑責。但其實針對不可回復的狀況,本來就應該在釋憲時有暫停的必要,不然死刑執行規則就不必明訂釋憲中案件不得執行。因為如果執行下去,權利損傷無可回復,營業秘密外洩就很典型。

第三、其實本來調查權就可以立法,要規範反質詢也不是不行,我也贊同要完備國會調查手段,以免侵害人民權利。問題是通過的立法要件太糟,立法技術太爛,立法程序太匪夷所思!從來就沒有人反對國會改革,大家反對的是假改革真濫權的惡行。

暫時裁定只有幾個月時間,釋憲決定以及釋憲後立法院如何修正才是最重要的,人民應持續關注,守護民主和基本人權!

(附註︰執行死刑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40012

(作者為國立陽明交大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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