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莊宇森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在7月4日審查《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民眾黨立委麥玉珍在上午並未出席內政委員會(據稱已簽到,但未出席),但黨團主任陳智菡卻現身內政委員會會場「開直播」,並酸綠營都是「薪水小偷」。對此,民進黨立委王定宇反控麥玉珍連來都沒來,「不只偷薪水,還偷火龍果,要不要偷小玉西瓜?」經此一役,麥玉珍「火龍果之賊」的名聲不脛而走,恐怕要跟著她一輩子了!
按「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42條第1項定有明文。立法委員係受選民負託之代議士,為選民處理立法之事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謹按:不出席開會而坐領立法委員報酬),違背其應出席開會之任務,不出席開會而坐領立法委員報酬,當屬「背信」無訛!
立法委員之報酬係立法委員為選民處理立法事務之「對價」,若無正當理由而「故意」不為選民處理立法事務(謹按:出席開會為立法委員處理立法事務之最基本工作),即不得乾領立法委員之報酬(對價)!由是,民眾黨立委麥玉珍已簽到,但未出席內政委員會之舉,其理由何在?麥玉珍如無正當理由而「故意」簽到,但不出席開會(謹按:處理立法事務),竟乾領立法委員之報酬,其行為即應構成「背信」。
麥玉珍「火龍果之賊」之行為係在30年前,早已超過《刑法》第80條關於「追訴權時效」之規定。惟麥玉珍既受選民之負託而當選為立法委員,為選民處理立法之事務,竟不出席開會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違背其應出席開會之任務,卻仍受領立法委員報酬之不法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陳智菡所說的「薪水小偷」到底是誰呢?「背信」並不在立法委員「言論免責」之範圍,附此敘明。
(作者是中華民國能源技術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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