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姜皇池/中國小艇入侵:海洋管理 有待整合

近日中國人民駕駛小艇從福州進入淡水河,直到停靠漁人碼頭,經民眾報案,始為海巡人員逮捕。(資料照,海巡提供)

姜皇池/台大國際法教授

近日中國人民駕駛小艇從福州進入淡水河,直到停靠漁人碼頭,經民眾報案,始為海巡人員逮捕。此非首例,類似案件,二○二一年即曾發生,當時中國人民亦從福建,駕小艇到台中靠港登岸。同樣漏洞,一再發生,何其怪哉?

對此,海巡署除究責外、亦宣稱將提高海上偵蒐能力云云,但「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與其專責海巡機構,個人以為:海洋事務事涉各部會,非海委會所能主導,亦非海委會所能單獨承擔,無寧更應檢視國家海上管理機制的系統性問題。

以快艇入侵為例,二○二一年台中小艇事件發生之前,海巡早已察覺雷達海上偵蒐能力之侷限性,尚需如有船舶AIS資訊,以協助識別。但若船舶無此等裝置,則此等小艇,不僅雷達經常無法測知,縱使測知,亦與海浪所造光點難以區分。若是至此,則如何識別該船舶究係為我國籍小船與否,端賴近距人工辨識,然縱進行辨識,亦仍須有資料庫為基礎,加上有經驗且願意落實勤務的瞭望人員。經驗教訓我們,過去常常發生將誤判資訊通報海巡隊,線上艦艇收到「狼來了」資訊,疲於奔命,卻徒費心力,甚至造成海巡內部機關間之糾紛與困擾。

不僅如此,海巡署對所轄港口船舶,亦缺乏相關船舶資訊取得與查核的權限。就權責分工而言,裝設AIS屬船舶監理事項,依船舶種類,此等監理權責分屬漁業署與交通部航政司,能否安裝?是否補助?則屬該兩單位的權責。儘管交通部已於二○一八年藉由《船舶設備規則》第二四二條之三的修定,強制廿噸以上的船舶裝設AIS,漁業署亦於二○二三年藉由《沿近海漁船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應遵行事項》,要求廿噸以上的漁船裝設AIS。但此等資料並未統合,且縱整合,近岸雷達仍難以偵測的廿噸以下小船與漁船,依舊無解!

此並非新的問題,但海委會卻又非是任何事業主管機關,就此無權進行規範,彷彿更像是一獨立又無援的執法機關,對前述問題,心知肚明,卻僅能徒呼負負。即便《組織法》第一條賦予「海洋相關政策規劃、協調及推動」之任務,亦受限於「機關管轄法定原則」及「行政機關上、下級」定位,縱使有心,恐亦無力。

一般而言,各事業主管機關下並設置有其執行機關。按此邏輯,則交通部下應設置有海上交通執法船隊,其餘部會亦因有此等執法船隊。然如此結果,疊床架屋,非惟耗費資源,有時更會難以整合。縱是國力強如美國者,亦需要樽節經費,傾全國之力打造一個可為所有聯邦機關海上執法機關,亦即今日的美國海岸防衛隊。此則可證諸於《美國法典》第十四章第五二二條B項海岸防衛隊的執法代位規定,類似的作法也可於《日本海上保安廳法》第十五條之代位權規定。在缺乏這樣的認識與組織設計下,要海巡署執行本屬交通部及其它機關的船舶監理執法事項,著實不易。

如何防範未來?如今至少有兩件工作應努力落實:(一)統合既有的交通部AIS、漁業署VMS、岸際雷達等,並將此等資料與海巡勤指中心之情資結合,先行篩檢出無資料船舶,至少能夠將日益緊迫的執法資源精準投射;(二)所有船舶管理安全(包括航行安全與涉及海上國安),皆能以《海上交通安全法》來強化,海巡署執法能否再進一步精進,與此亦有密切關係,此亦是為何中國在二○二一年制定《海警法》後,立即又於半年內制定《海上交通安全法》,理由非常簡單,因海上執法與船舶監理,密不可分。但反觀我國,明明一九九一年就已在研擬《海上交通安全法》,但卅三年過去了,毫無動靜!交通部航港司,安在哉?吾人無意指責任一機構,但海洋事務,若無各機關共同全盤規劃與合作,如今中國小艇問題,恐僅是冰山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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