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姜皇池/應對入侵無人機:依法排除,無關自衛

中國無人機侵擾金門,金防部發射信號彈「驅離」。 (資料照,金防部提供)

姜皇池/台大法律學院國際法教授

圖為中國無人機先前侵擾金門,金防部以信號彈通傳臨近駐守部隊。(資料照,金防部提供)

為應對中國不斷繞台侵擾,以及不時擅闖我空域之無人機,日前國防部長重申沒有所謂「第一擊」政策,國軍武力防禦措施是以「自衛權」為中心,端視威脅程度,依比例原則使用相稱之防禦措施。就上述防禦政策,至少有兩點殊值肯定:

第一、明白宣示我國之武力措施,不具有任何侵略性意圖,一切以保衛自身存亡為中心;第二、再次強調,倘若我國遭遇已構成「武力攻擊」(an armed attack)程度之威脅或損害,絕不坐以待斃,會依照《聯合國憲章》及習慣法規則,訴諸武力保護自己。此防禦政策宣言,清晰明瞭,無任何模糊空間,亦足以應對「傳統」武力威脅,然若以中國「灰色空間」戰略作為假想對象,似仍有可再精進之處。

個人以為,政府應對中國無人機之手段,若偏重考量自衛權行使與否,將顧此失彼,特別是國際法意義之自衛權,姑不論其構成要件,對於特定軍事行動是否該當「武力攻擊」,需有一定程度規模、數量乃至於嚴重程度始足該當,縱使各國對此要求之解釋意見分歧,然最低程度內,單一或零星之領空侵擾活動,尚不足以該當「武力攻擊」要件。因此,單一零散的民用無人機侵入他國領空,將使能否訴諸自衛權之行使陷入合法性困境,此正是中國「灰區作戰」讓各國棘手之處。

對無人機入侵問題,若檢視當代實踐,不難發現:國際間對領空主權之維護,特別是無人機擅闖之狀況,如為單一而零碎之行動,各國多以「執法措施」作為法律基礎進行武力排除,而非訴諸自衛權。以往有人駕駛之航空器,若擅闖一國領空,遭闖國依其領空主權,得採取任何必要執法行為。基於相同理由,如為無人機狀況,各國自是有權針對故意擅闖之無人機,採取必要執法行為,特別是無人機機上「無人」之特性,相較於有人航空器之狀況,維護領空主權之國家,因毋庸顧慮人命風險,故有更大使用必要武力防禦措施的空間。

至於對故意擅闖之無人機,遭闖國於採取武力執法行為前,是否須先行警告或勸離程序?在現階段,並無長期且一致的國際實踐,毋寧須視個案狀況決定。然檢視當今國際實踐,有兩點值得指出:第一、倘若涉及國有或軍用之無人機,因須考量國家豁免權之問題,故領空遭入侵的國家,於採取必要執法措施前,可能會有更多法律障礙需克服,但此障礙不會發生在私有無人機之狀況。第二、若無人機「蓄意闖入」、「涉嫌情報蒐集」,則因任何強制排除措施不會涉及人員傷亡,因此各國往往直接訴諸武力排除入侵無人機,未必會先行警告或勸離,且無人機所有國皆不曾抗議,甚或否認擁有該無人機。

回到我國狀況,目前主要面臨之無人機侵擾事件,幾乎均為私有無人機「蓄意」闖入我國外島領空,不僅如此,該等無人機甚至皆有情報蒐集或政治宣傳之功能,從此以觀,我國絕對有充分的國際法基礎,針對該等擅闖我國領空之無人機,合法地採行強力「執法」措施,以武力將無人機排除。

簡言之,應對中國灰區作戰的入侵無人機,與其考量自衛權之行使,更可行模式或當是:基於國家領空主權之維護,依法排除入侵領空無人機之強力執法措施,如此以來,亦能盡可能不提高衝突法律狀態,或許更能應對中國灰色地帶之法律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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