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從實務、法規評「公布群眾年齡層事件」

◎ 葉昱呈

群眾集會或活動時的年齡層及性別分布狀況,若對外公布這類內容,是否違反個資法?筆者從實務面及法規面分析如下:

依據法務部法律字第一○七○三五○五八三○號函釋,無法直接識別特定個人之資料,若可就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而能識別特定個人者,仍屬個資法所稱得以間接方式識別之個人資料。反之,若蒐集者本身並無其他間接方式得以辨別特定個人者,「該資料即非屬個資法所稱個人資料」。換言之,所蒐集到的資料,如果只是「一群人的年齡、性別」,而無姓名、地址、電話、地址、電子郵件等其他資料可供對照、組合、連結,以識別該特定之個人(例如:能夠識別出張三、李四、王五),則這一群人的年齡、性別,即不屬個資法所稱個人資料。

再者,現行電信業者所提供的「手機信令資料分析」,都是已經先「去識別化」後的資訊(例如:新北、台中舉辦的大型活動或台灣燈會所引用的資訊),並無洩漏個資之疑慮。

因此,日前民進黨政策會執長王義川所公布群眾的年齡層、性別等組成資訊,無論資訊是來自「手機信令資料分析」或現場觀察評估、網路資訊、問卷等相關資料,皆無法識別特定之個人,即無違反個資法規定,藍白陣營攻擊王義川動用國家機器比對個資的說法,只能說是無的放矢。

(作者是公務員)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