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三無快艇案/海域執法接舷碰撞不視為過失

◎ 葉雲虎

二月十四日海巡署依法執行中國三無快艇事件,中國快艇翻覆釀兩死,媒體報導,金門地檢發現快艇船身有凹痕、執法船舶有擦痕,擬朝「過失致死」偵辦。然而海域執法具獨特性,迥異於陸上警察執法,為免削足適履致失公允,筆者先作事實的假設,即假設中國三無快艇的翻覆確為海巡機關碰撞所致,再就海域執法之「碰撞」為法學上的說明,供司法機關有無過失之判斷。

海域執法的「碰撞」為海域執法的核心措施,屬行政作用法的職權行為。在眾多談話性節目,來賓往往將海域執法的「碰撞」類比成陸地警車的追逐碰撞,並以此為推論。殊不知,海域執法乃是以非居住且無財產於國內的外國人與設籍國外的船舶為客體。若欲有效裁罰外國違法船舶,以收嚇阻與控制水域治安之效,端賴扣押船舶。陸地的違法者,即使一時無法追捕,亦可事後亡羊補牢,更別提陸地追捕有可能危及其他用路人的安全。亦因如是,為能扣押係爭違法船舶,在《海岸巡防法》第四條職權規定的「登臨」,事實上依各國海上登檢的實踐,必然涉及兩方船舶的「接舷」。若否,執法者根本無法登上違法船舶以實施檢查、扣押等法定職權。

換言之,「登臨」概念上包括「接舷」。僅不過違法船舶在抗命不停或惡劣天候下,有可能是結果上的「碰撞」。因此,「接舷」的方法與目的,才是審查重點,不可謂「碰撞」即等於「過失」,特別是「碰撞」的結果,在海洋執法環境中,已為立法者所預設其中。就刑法角度而言,注意義務的範圍,顯然受到職權法制的影響。

其次,風險分配概念下的刑法客觀歸責理論,海域執法的「碰撞」並非率爾為過失。當海巡機關明確下達停船命令、倘中國三無船舶拒不停船又快速蛇行,由於法律本來就課予停船義務,不予停船而快速蛇行,將產生與執法船舶「碰撞」風險、甚至可能因自己操作失控而有翻覆風險,這樣的風險乃法所不容許。相對地,海巡機關為登臨該船舶而實施的緊追,若屬合乎「方法與目的」之「接舷」所導致「碰撞」,反而為法所容許的風險。換言之,倘司法機關對海巡機關的「接舷」的方法與目的審查,認為其具備有合理關聯性,則三無船舶風險的實現,按該理論以觀,則非海巡機關所致。次就信賴原則而言,海巡機關也無庸為中國三無快艇製造的風險負責,焉有過失可言?

最後,「登臨」乃是海域執法措施中最關鍵者,而與違法船舶的「接舷」又是其核心內容者。因此,我國仿日本《海上保安廳法》第四條之規定,在《海岸巡防法》第十三條明文規定,海巡機關要具備適合的裝備執行職權,此即是合乎方法與目的審查法律依據。無論如何,期待司法機關勿枉勿縱,更殷盼能辨雌雄,切莫自行沒收海巡機關的執法權。

(作者是中央警察大學水上警察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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