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提案「藐視國會罪」的荒謬與不當

◎ 林志潔

是的,美國有藐視國會罪,但是美國的藐視國會罪是立基於其憲政設計與權力分立的結構,輔以大量對國會議員的規範與要求!在野黨為擴權立法院,未能理解國內外制度便提出藐視國會罪修法,真的是竹篙湊菜刀,胡亂移植拼裝。

未能在今年選舉贏得執政權的兩個在野黨,在立法院藍白合,掌握了一定席次,使國會成為其唯一且重要的展演舞台,若不擴權,便縮小了表演空間。因此,過往大家期待國會改革的方向,是要強化國會的自律和透明,不料搖身一變,竟成了各種荒謬提案的展場。

荒謬之一就是提出要訂藐視國會罪。在野黨說是仿效美國,然而,美國的藐視國會罪是建立在國會兩院制及國會的調查權和聽證權上。美國沒有監察院,且國會調查權的使用更多用於立法必要性的調查而非監督性的調查。在我國五權憲法下,監察院執掌監督型的調查,立法院則以委員會與公聽會等方式作為立法必要性的調查,加以大法官已經說明:立法院雖非不得調查,但行政機關有不受調查所限的行政特權,且即便立法院要調閱卷證,也不能妨害司法偵查,因此,在憲法和大法官的解釋下,提案要擴大國會調查權,且規定只要不配合調查就要加以藐視國會罪,實在不知道立委們想像中的調查到底是要調查什麼?深感提案委員們的檢察官魂上身,實不應擔任立委而應改去申請檢察官遴選。

其次,美國有藐視國會罪,相對應的是美國對國會議員有與眾多倫理規範要求和懲戒規定。以眾議員為例,眾議院有倫理委員會和倫理辦公室,負責收受關於議員和國會行政人員的不當行為。懲戒時要成立調查小組,程序嚴謹,對行為不當的國會議員可以做出:要求道歉、罰款、停權或限制出席會議、公開譴責、驅逐出會、甚至褫奪議員資格等。美國紐約州共和黨議員桑托斯(George Santos)在二○二三年十二月就被驅逐出會,喪失國會議員的身分。

我國立法院,除了一個手段溫和,無甚效用的「立法委員行為法」,自律和懲戒規定寥寥無幾,面對不能罷免的不分區立委,幾乎沒有任何制衡和監督的手段。提案藐視國會罪的委員們,要學美國嗎?歡迎整套學起來。新任立委們不趕緊去修正立法委員行為法,規範委員們各種荒腔走板的行為,反而還要不當擴權去壯大自己表演聲量,藐視這樣的委員,說真的,剛好而已。

(作者為陽明交大科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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