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死刑是否合憲 應留新政府討論

◎ 莊勝榮

憲法法庭將於四月廿三日舉行死刑是否違憲的辯論,爭點有六,一、死刑除剝奪生命權外,是否另干預其他憲法上權利,如免於酷刑之權利、人性尊嚴?二、死刑制度所追求之目的有哪些?是否皆合憲?三、以死刑作為達成上述目的之手段,造成剝奪人民憲法上權利之效果,是否為我國憲法所許?如果認為死刑違憲,有何足以取代死刑的其他刑事制裁手段?或應有哪些配套措施?四、如果死刑合憲,適用之犯罪類型是否應限縮?五、得對之宣告死刑之被告範圍是否應限制?六、死刑之配套程序為何?

司法院長許宗力將於十月底任期屆滿,尚有包括副院長等五個大法官屆滿,姑不論法界有人質疑,如此重大的議題,應留給新總統任命的新院長處理,才能符合新民意,所謂司法民主化。死刑是否違憲,已有大法官釋字一九四號解釋「販賣毒品處死刑,立法固嚴,但以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必要而制定,與憲法第廿三條、第七條無牴觸」,釋字二六三號「意圖勒贖而擄人,處以死刑不違憲」,釋字四七六號「製造販賣毒品,處以死刑,無乖於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生命權無牴觸,符合憲法第廿三條所要求目的之正當手段及必要性」。

經過不同屆之大法官解釋均認「死刑不違憲」,從七四年至八八年前後十四年有三種合憲解釋,即將於十月底任期屆滿之六位大法官及其他九位大法官,有必要召開憲法法庭辯論嗎?未屆滿之這屆憲法法庭判決後,不管是合憲或違憲判決,下屆有新的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共六人),如果有人再重新聲請死刑是否違憲,新組成的憲法法庭難道還要重新再辯論再判決嗎?憲法及法之安定性何在?大法官一錘定音的權威性何在?同一議題一再釋憲之正當性何在?

死刑涉及的層面甚廣,包括民意、政治、法律、宗教、犯罪學、刑事政策等。死刑制度是否符合台灣的民情及國情才是重點,方屬憲法的生命及靈魂。別以為把日本、德國、美國等國家的法律制度移植到台灣來才是有學問,畢竟台灣的法院不是日本、德國、美國法院的分院。

(作者是律師、第三屆國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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