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廢礦區的人民居住正義

◎ 陳慶芳

前(十二月五日)日又有立委、議員指摘賴清德老家違建,對此國土管理署發布新聞指全國已廢礦區有三○一公頃,新北最多,此通案性問題,相關機關應積極面對,解決民眾原有合法權益。

又有立委、議員指摘賴清德老家違建,對此國土管理署發布新聞指全國已廢礦區有三○一公頃,新北最多,此通案性問題,相關機關應積極面對,解決民眾原有合法權益。(本報資料照)

由於當年非都市土地辦理初次編定,係採取所謂「現況編定」,「承認編定前之既存使用為合法」,於今卻仍出現此矛盾現象,筆者就當年法規與編定實務,提供淺見如下:

按一九八一年原台北縣政府辦理初次編定,係依當時《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第九點規定辦理,參照該點之編定原則,在各款及各目關於編定方式之間,並無適用之優先順序,致當時「一筆土地往往存在多種可選擇的編定方式」。以賴宅土地為例,當時除依該點第一款或第二款第八目「依其核定(礦業)計畫」編定為「礦業用地」外,亦得依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依(已建築)現況」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或依第二款第三目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之主要用地|「林業用地」,並註記俟所有權人申請分割後再更正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

又按當年及現行《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規定,更正編定之原因包括「有瑕疵之錯誤更正」及「無瑕疵但允許改編」兩種情形。前者之更正,以賴宅為例,編定為礦業用地後,使用管制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附表一容許「礦業廠庫或其所需房屋」使用,惟所指「礦業廠庫或其所需房屋」按當時《礦業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規定,雖包含員工宿舍,卻明文「不包括員工自建住宅」。賴父早於一九六○年往生,假設編定時房屋為賴家所自建或已非屬員工宿舍,而非屬當時礦業法施行細則規定之礦業計畫使用範疇,則此「編定錯誤」應依《上開須知》第十九點規定「因編定有遺漏或錯誤情事」辦理更正編定。

後者之更正,以賴宅為例,當年編定作業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初次編定公告前之既有使用皆認屬合法」,既有之建築使用本應受保障,但礦區廢止後,「既有使用」卻荒謬的形成非法化效果,縱然有「允許既有使用」等機制,仍涉及修、增、改建之權益。對此,倘當年編定「礦業用地」雖無瑕疵,但「基於編定前既已為建築住宅使用,初次編定時即可選擇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或先編為林業用地再分割、更正為丙種建築用地),則依《上開須知》第廿三點規定「得檢具於公告編定前或公告編定期間已變更使用之合法證明文件」,辦理更正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始符實際。

四十餘年來政府持續辦理非都市土地更正編定,官網甚至有便民窗口,例如一般農業區內編定公告前原已有住宅,卻編為農牧用地,可申請更正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近日立法院協商《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原民立委亦提案主管機關應清查原保地屬編定公告前之合法建物但未編定為建築用地者,辦理土地更正編定為建築用地。於今航拍等科學技術得以還原當年土地使用情況下,相關機關「得依職權主動辦理更正登記」,俾順利過渡國土計畫管制,落實廢礦區的居住正義。

(作者是台北市民,曾任地政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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