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對毒販上銬偵訊所為判決 我國刑事司法一大進步

◎ 黃東熊

據報載,高雄李姓男子涉嫌販毒,在法庭稱警方製作筆錄時被上手銬,是身體自由受到不當限制情況下的自白,否認販毒。高雄地院法官採信被告說詞,判決李男無罪;此一判決讓基層員警整個炸鍋,怒批「以為回到侏儸紀時代」。警政署昨發出聲明,支持員警依法用銬,保障執勤安全並兼顧人犯安全。

關於此點,筆者於民國六十九年由中央警官學校(現中央警察大學)出版的《證據法綱要》之證據法教科書第九十七頁至九十八頁中已有教導警大校友們「所謂由於強暴、脅迫而做之自白,乃指強暴、脅迫與自白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而言」。易言之,為獲取被告自白對被告加以使其在心理上或物理上不能抗拒之不法、不當之壓迫,並且,此種壓迫,不論在為獲取自白當時所加,或以前所加,或在被告因恐懼將來有再被加此種壓迫而做出自白,均得認定強暴、脅迫與自白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例如,在詢問被告時將被告扣上手銬,或不將已扣的手銬解開;或數名警察包圍著被告而行詢問,或使被告跪在地上進行詢問;或對被告行疲勞轟炸詢問;或甚至以手或凶具毆打被告;或以毆打恐嚇被告等等皆屬強暴、脅迫之列。簡言之,凡在詢問被告當時,造成使被告感到恐懼之氣氛,並且在心理上或物理上使被告不能抗拒對他所加心理上或身體上之壓迫時,則可認為有強暴、脅迫之存在。但是,如在客觀條件上,有使被告脫逃之虞,而為防止被告脫逃,在詢問時,對被告扣上手銬之情形,似可認為非屬對被告加上壓迫。

現在,他們違背老師教導,抗議具人權觀念、民主觀念的法官判決,實令筆者痛心。其實,不僅警察,就連檢察官在當筆者學生時,盡寫一些「如何使檢察官民主化」之類的論文,但當檢察官後,卻無人權觀念、無民主觀念,亦使筆者感歎。

同時,許多律師不斷怪罪為何司法當局不進行司法改革,但各級法院的訴訟案件多如潮水,不僅使法官工作超載、法官判決品質降低,而規定提第二審上訴,亦須附上訴理由時,則遭許多律師抗議,並以限制被告上訴權為由,一狀告到監察院。當監察院徵求筆者意見,筆者主張這是一項進步的改革,不應阻擋時,卻遭律師同業斥責「不要將律師的餅做小」。

總之,對進步的改革、進步的判決,輿論實應讚許,不應撻伐。

(作者為國立中興大學前校長、法律學系講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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