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公務員執法侵害人民利益 國家要賠

◎ 尤英夫、王雅雯、吳振宇

自由廣場在四月廿四日刊出我們寫的「鄉長不法擋路是否免國賠」,由最高法院大法庭在五一九辯論,大法庭最近終於有了結論。但是最高法院十一位法官中,有三位各提出協同意見書、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與不同意見書,文字比裁定書還多,專業用心令人佩服。國賠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看起來很明確地指出,公務員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一定要賠。

不過,問題來了,國賠文字的範圍是指自由或權利,至於權利以外的人,其利益是不是要賠呢?也就是特別學說上所稱的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是否也包括在內。過去,各級法官中,有人認為不包括,有人認為應包括,每個人均各有所本。使得老百姓不知道要聽誰的法律看法,如今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的統一見解說是要賠,至少解決了這個困惑。

大法庭說,憲法第廿四條所稱自由或權利,是指人民基於法律規範目的而取得之法的地位之總稱。於國賠法制定前,人民因公務員之侵權行為受有損害,須於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始得直接對國家請求賠償,否則僅得依民法第一八六條規定向公務員求償。但公務員多屬經濟上弱者,如強對其課以損害賠償責任,從被害人權益保障之觀點,難免欠周,於是有國賠法的制定。國賠法既係依憲法第廿四條規定所制定,則該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所保護之法益,即應本於憲法保障人民權益之意旨及國賠法之立法精神而為解釋。也就是說,國賠法既係為提供人民較民法更周全之保障所設,從個人、僱用人或公務員與國家所負損害賠償責任內涵及風險承受能力之差異,依「舉輕以明重」之法理,國家依國賠法對人民所負賠償責任,不應劣於上開個人、僱用人或公務員依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所負賠償責任。因此,簡單用一句話來總結「公務員執法侵害人民利益,國家就是要賠啦!」

(作者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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