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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總統有權發佈緊急命令 啟用停機核能發電機組

◎ 陳明真

六月一日施信民教授投書稱「核能相關法規並無機組緊急使用之規範,除非修法,否則無法執行」,此非事實。

依照憲法,總統有權發佈緊急命令,維持核電緊急使用。憲法第四十三條「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緊急處分時」,總統得發佈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唯需要在發佈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核二廠二號機已於今年三月停止運轉,核三廠一、二號機將於明年七月及後年五月相繼停止運轉。此三座核電廠佔台灣總發電量九%。今後幾年將有大林、興達、通霄、麥寮共九部火力發電廠要除役。更令人不安的是,天然氣第三接收站最快要到二○二五年六月才能供氣。第四接收站環評受挫,連環保署也認為爭議性高,自動展延審查期程,加上地方又不接受,看來是遙遙無期。第五接收站也面臨同樣的問題。所以興建中的天然氣發電廠有可能面臨無氣可用的情況。目前綠能建設是馬力全開,仍然是進度落後。能否填補如此巨大的缺口,不無疑問。這是嚴重的國安風險,不可低估。所以賴副總統主張保留停機的核電做為緊急使用,是一種負責任的理性態度,國人應予以支持。

(作者為民進黨前立法委員,核能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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