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刑事訴訟制度金字塔化的應為與當為

◎ 林志潔

我國民主化三十年,法制革新快速,然而有些改革屬於「大家都知道不做不行、但推動困難重重者」,刑事訴訟金字塔化就是其中之一。

早在一九九九年第一次司改國是會議就已做出強化第一審、第二審採事後審,第三審採嚴格法律審的決議,方向正確,眾所認同,可解決我國刑事訴訟長期法庭活動形骸化,程序冗長,發生流浪法庭三十年的亂象。只是當時在決議後立刻就要推動,引發律師界與司改團體的憂慮,因為打造堅實的第一審需要時間,否則一旦緊縮第三審、限制上訴第二審,案件將大量堆積在第一審,而第一審的「人力」與「能力」在當時顯然不足,驟然改變的不利成本將被民眾和被告吸收。

至二○一七年,第二次司改國是會議又再次做出刑事訴訟需採金字塔制度的結論,並要求司法院應於二○二五年達成此目標。在兩次國是會議期間,我國刑事訴訟第一審已有巨大變革,包括引入交互詰問制度、活化第一審法庭活動,建置法律扶助制度保障被告辯護權,及將一審獨任制改為合議制等。同時也逐步調整第三審的角色,使其轉型為真正的法律審,配合大法庭制度,淡化最高法院對事實判斷的介入,凸顯其統一法令解釋與糾正訴訟程序違失的功能。

超過二十年的千呼萬喚,司法院於去年終於提出金字塔化修法草案,身為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委員,深感欣慰。此草案既要建構金字塔,讓第三審成為真正的法律審,然究竟應如何為之?司法院所提出的解決方式,是調整可上訴第三審的理由外加許可上訴制。詳言之,將原有第三審的上訴理由拆成兩部分,一部分留在上訴理由中,另一部份改為許可上訴制,也就是在確保判決正確與程序公正下,某些事由雖然不符合上訴理由,但例外用許可的方式,讓當事人還是可以上訴。

不料此修法竟引發部分反對聲浪,認為司法院是在修法中「偷渡」許可上訴制度,是「讓最高法院可以選案」。此意見恐有所誤解。試問:若不調整上訴第三審事由,第三審依然案件爆棚,別說走向金字塔,成為圓柱筒甚至倒三角都有可能;但如果沒有許可上訴制而直減縮上訴第三審事由,對當事人的影響更為不利。許可上訴制其實是啟開另一扇上訴之門,而非關閉上訴之窗。

所有法制的推動都一定有適應期,訴訟金字塔化是必走之路,調整上訴事由並配套許可制是一種方式,如不同意,也可以提出更適當的、減少第三審案件的建議,而非將修法的進程停擺。否則,在一審已擴大為合議制二十年的現在,卻拒絕調整第三審的架構,豈非是種立法詐欺?吾人應一起檢視草案並合作推動修法,始符合兩次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與各界對訴訟改革的期待。

(作者為陽明交大特聘教授、司改國是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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