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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國安局說了算?《政治檔案條例》修法迫在眉睫

◎ 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

日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一一年訴字第二六○號)判決人民敗訴,國安情治機關藉《國家情報工作法》遮掩檔案上的威權統治時期公務員、線民等消息來源之姓名乃至化名,造成辨識加害體制及其協力者的阻礙,將隨本案判決結果而加劇。

該案中,原告向檔案局申請閱覽國安局所移轉有關前桃園縣長許信良的政治檔案,檔案局依《政治檔案條例》通知國安局書面表達意見,國安局遂認檔案內容中承辦公務員、線民之本名與化名、線報蒐集方法、行動資訊及部分情資等內容,係屬情工法第八條一項所稱「涉及情報來源、管道或組織及有關情報人員與情報協助人員身分、行動或通訊安全管制之資訊」,不得洩漏交付。檔案局完全依循國安局意見,未本於職責爭取政治檔案開放,任令該檔案成為《政治檔案條例》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經移轉機關(構)表示有嚴重影響國家安全或對外關係之虞」範圍,必須要待檔案屆滿五十年始提供。

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不可以轉型正義為由排除《政治檔案條例》八條第二項第二款,並且大篇幅強調《情工法》的不可超越性,提醒《情工法》第三十條「有相當嚴重之刑罰規定」,檔案局不得任意提供這些被遮掩的內容。這勢必對檔案局的政治檔案的開放帶來衝擊,造成更保守的作法。

然《情工法》第一條規定立法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並保障人民之權益」,並非保障威權統治時期情治機關危害人權的作為。本判決所爭執檔案,當中有情治單位欲藉桃色糾紛「醜化」許信良的專案工作,乃至國民黨組工會函請國安局執行該黨中央委員建議密切注意「少數偏激份子有結合之趨勢」等黨指示情治高層進行防範、疏處內容。顯然,國安局將威權時期對內鞏固黨國體制的政治偵防與當前民主時代情報工作混為一談。

在本案中,高等行政法院亦無審酌這些在專制獨裁體制下,缺乏法制化、任意侵害人權的情報工作,是否有受《情工法》保護之必要。判決書甚至稱情報工作可能因為國家政策變遷,或不同時空背景而有所變化,不能隨意指摘政治檔案所記載者為「不法情報」。這等於是變相支持過去戒嚴時代,將黨外、海外台獨和共產黨當成「三合一敵人」的論述。那麼「轉型」正義,還要轉些什麼?

針對檔案開放爭議,《政治檔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得由檔案局邀集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審議之」,檔案局目前的作法是依照〈政治檔案開放爭議事項處理要點〉,與其他機關「協議」處理(如本案的國安局),但此一行政命令實已架空母法引進公正第三方裁決的制度設計。更有甚者,檔案局畏難趨易,捨棄《政治檔案條例》所授予之審議機制不用,無異棄守爭取政治檔案開放的重要任務。

《政治檔案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政治檔案中所載公務員、證人、檢舉人及消息來源之姓名、化名、代號及職稱,應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還原真相是轉型正義工作的第一步。立法院新會期已經開議,本會呼籲應優先修訂《政治檔案條例》,揭露威權體制下之協力者,不得以國家安全或對外關係為由予以遮掩,並且明文排除《國家情報工作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情工法》所保護的情報工作,並非三十年前威權統治下的政治檔案,否則究明真相、釐清壓迫體制將淪為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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