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醫師」大放送?

◎ 王宏育

根據教育部國語辭典,醫師是意指「替人治病的人」。十一月廿四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卻逕自通過「植物醫師法」,特立獨行,令人詫異。

從國際用語來說,美國加州有植物保護師(Pest Control Adviser,PAC)制度,日本有植物保護技術士等國家考試制度,但各國均無採用「植物醫師」這個稱謂。何況目前我們國家「醫師法」,是專指西醫師、牙醫師、中醫師。

醫師是一個特殊的行業,國家賦予醫師很特別的權利,可以洞察病人的隱私,檢查病人的身體,甚至麻醉開刀等侵襲性檢查治療,這是因人命關天,為了救人不得不爾。所以醫學系才需要就讀七年,執照考試也相當嚴格,並且以嚴謹的醫師法、醫療法規範醫師作為。醫師法第三章「義務」自第十一條至廿四條,其中廿一條「對於危急之病人不得無故拖延」,廿三條「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露」。第四章「懲處」自廿四條之一至三十條,包括「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醫師證書」等嚴厲處分。可見醫師雖受社會大眾尊重,國家同時附加諸多義務和約束,不是各行各業都適合「醫師」這種特殊的身份。

植物和人非常不一樣,如果我們創造了「植物醫師」,看到植物即將枯死,有不得無故拖延治療的義務嗎?適合醫師法的懲處嗎?更何況如果立法院通過植物醫師,各行各業一定希望比照辦理,將來會不會有動物醫師?礦物醫師?甚至有家具醫師?水電醫師?若百工百業都可以冠上醫師這個稱號,台灣將成為醫師人口比例最高的國家,這好嗎?

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所)於二○一六年十二月提出「植物醫師法」草案,各界並無共識,醫師公會全聯會一向建議以「植物治療師」或「植物技師」稱呼,筆者認為並無不敬,也很妥適。否則如果我們通過植物醫師,復健師當然希望他們改稱為復健醫師,驗光師也會希望成為驗光醫師,醫檢師為檢驗醫師,公共衛生師變成公共衛生醫師,如果老人家不察,生病時可能會找錯醫師。還望農委會斟酌。

(作者為醫師公會全聯會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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