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姜皇池/中國軍艦並無鄰接區的航行自由

今年八月,為抗議美國眾議院議長訪台,中國更在台灣周邊舉行大規模軍事演習,圖為中國東部戰區8月中在福建漳州的兩棲作戰演習。(路透檔案照)

姜皇池/台大國際法教授

縱使不論久遠的歷史脈絡,至少從二○一六年政黨輪替迄今,台灣與中國的關係肯定不是一般和平關係,最明顯的是,中國不定時,但卻不間斷地,進行著軍機或軍艦繞台行動。

猶有甚者,今年八月,為抗議美國眾議院議長訪台,中國更在台灣周邊舉行大規模軍事演習,並將我國部分領海劃入中國的海域警戒區,而在導彈發射過後,看似落幕的軍演,卻緊隨著中國東部戰區新聞發言人的:「戰區部隊將緊盯台海形勢變化,持續開展練兵備戰,常態組織台海方向戰備警巡」。換言之,中國軍艦在台海周邊海域航行已然自我認定非屬一般航行,而是對台灣國防充滿威懾與挑釁的「常態組織戰備警巡」,而日前中國海軍「廈門艦」面對我國海軍「馬公艦」,更強勢表達不承認我國廿四浬警戒線,且高喊其航行是「正常航行」!就此問題,需從國際法與國內法同時觀察。

就國際法層面,《海洋法公約》雖僅明文賦予沿海國在鄰接區內擁有海關、財政、移民與衛生四項管轄權,且眾多國家認定不能在鄰接區內就安全事務行使管轄權,但《海洋法公約》是適用於和平時期的公約體制,若國家與國家「並非處於正常且和平狀態」,則能否完整適用該公約體系,即不免需有所保留。此外,《海洋法公約》亦未禁止各國基於維持自身「生存」為由,就特定狀況採取必要處置措施。不僅如此,中國內國立法即規定:沿海國得在鄰接區內就安全事項行使管轄權(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第十三條)。

回到本案,中國從未放棄以武力併吞我國,且一再強調此一企圖;而眾所皆知,中國此種侵略規劃,已非僅是「紙上談兵」,而為具體的軍事活動,因此台灣為保障自身國家安全與生存,依據《兩岸條例》於我國周遭水域劃設禁限制水域,禁止中國船舶航行,尚無牴觸《海洋法公約》之虞。蓋一則如上所述,《海洋法公約》是適用在和平且正常的國家之間;第二、《兩岸條例》此種規定適用至今,並無任何國家(包括中國在內)對此提出抗議,主張此種立法違背國際法。即便是假設兩岸間有適用《海洋法公約》之餘地,就中國軍艦在台灣周邊海域的航行,顯然為具高度安全威脅的「常態組織戰備警巡」,並非《海洋法公約》所保障的一般航行自由所及。

而就國內法而言,《兩岸條例》應不應該或適不適宜就中國軍艦進行規範,容有討論餘地,然現階段,解釋《兩岸條例》第二十九條限制範圍「理當包括」中國軍艦。而之所以如此,首先,因兩岸間不僅不互相隸屬,數十年來,互不承認主權,亦未正式相互承認為國家。從此觀察,既然兩岸互不承認對方為國家,當然難以想像會正式承認對方具有高度國家主權象徵之「軍事力量」;第二、「舉輕以明重」,依據《兩岸條例》,「非軍用船舶」(包括一般民船與海警船)尚在禁止之列,則更具安全威脅的軍艦,自當同在禁止之列。因此即便《兩岸條例》看似僅規範人民私人關係,然《兩岸條例》架構下,中國軍艦當然亦在禁止進入適用對象。因此《兩岸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條第二項之:「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稱大陸船舶……指在大陸地區登記之船舶……,但不包括軍用船舶」,不僅違背《兩岸條例》第一條「為確保台灣安全」之立法目的,且與上述當然解釋不符,誠有必要予以修正或廢止。

至於一般第三國船艦(包括軍艦在內),在法律適用上自然須回歸《海洋法公約》之規範,我國自當尊重他國船舶在我國鄰接區享有之合法航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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