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平衡追求選舉權利與防疫需求

◎ 涂予尹

中選會日前以新聞稿要求國人在即將到來的投票日配合防疫措施。而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公告,採居家照護之COVID-19非重症確診者,須遵守隔離五日並搭配持續快篩至多七日的自主健康管理(即「5+n」)措施。在搭配指揮中心的指引後,中選會前揭新聞稿,實際上即產生禁止確診者投票的效果。

禁止確診者投票,是對其憲法上民主參與權利的限制。站在權力分立的角度,當然應該保留給立法機關決定。然而,中選會卻透過新聞稿的方式,繞過民主審議,作出了可能讓三十萬人不能投票的決定,明顯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

禁止確診者投票,是對其憲法上民主參與權利的限制。站在權力分立的角度,當然應該保留給立法機關決定。然而,中選會卻透過新聞稿的方式,繞過民主審議,作出了可能讓三十萬人不能投票的決定。(資料照)

其次,投票的限制乃對人民政治性權利的干預,其合憲性應透過嚴格審查基準判斷:除非這項限制係基於追求極為重大的政府利益,且形諸「必要最小侵害」者,方得為之。在確診者絕大多數並非重症,且政府業已著手解封的今日,實在難以想像不讓確診者投票,有任何重大的政府利益足以支持。更何況,即便為了控制疫情,政府除了命確診者不得投票外,還有其他分流投票的方式可資採行,足徵限制確診者的投票權顯非達成管制目的「必要且最小侵害」的手段。

若選委會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者,候選人有權提起選舉無效之訴救濟。我們不難想像在高張力的選戰後,以些微差距落敗的候選人,可能會主張中選會限制確診者不得投票,其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因而提起選舉訴訟。中選會不知是否衡量過這些法律風險?

疫情發生迄今近三年來,中選會未能吸取其他國家在疫情下辦理選務的經驗,喪失了提供確診者通訊投票等方式的法制規劃先機。但即便修法不及,中選會仍然可在投票所規劃區隔確診者或疑似確診者的「防疫動線」,或將投票當日於適當隔離地點完成報到的確診者,解釋為選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鎖定「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而尚未投票」的選舉人,於投票時間結束後再進入投票所完成投票。凡此皆能使確診者與非確診者得以分流。

中選會應以實現確診者的選舉權利為念,趁現在仍來得及進行分流相關規劃,儘速採取具體措施因應。

(作者為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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