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為何余正煌提自訴而非告訴?

◎ 陳秉訓

新竹市前市長林智堅的台大論文抄襲案中另一主角,余正煌,拖到現在終於要走刑事救濟處理論文原創問題。但余生卻採取「自訴」程序,而非透過檢察官偵察的「告訴」程序。筆者認為此選擇顯示余生不敢面對檢察官的問題。

提起著作權法的刑事告訴時,告訴人必須證明自己是著作權人。他必須向檢察官交代論文創作過程,包括證明自己有能力創作、揭露創作記錄等等。很明顯的,余生論文的核心資料(即相關民調資料)不是自己調查取得,而是從陳明通教授處獲得。那麼檢察官一定會要求余生揭露原始選舉民調資料、或是提出陳老師所交付的資訊,以了解余生論文內容的創作基礎。

假設經比對後,余生對選舉民調的詮釋近似於原民調資料的數據或分析,或是余生僅是仿造陳老師所提供的資料而創作;以致余生論文的部分內容會被認為不具原創性,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如果「無原創性」的部分剛好是所謂林智堅論文的抄襲部分,則即使論文內容有雷同,也會是侵權不成立,而林智堅將無刑事責任。

因此,筆者認為余生應是擔心受到檢察官的檢驗,而不敢採取告訴。不過,進入自訴階段後,余生仍然要證明其論文的原創性,面對上述同樣的問題。另林智堅更可質疑余生的創作能力,而主張余生論文非原創;且可舉證自己論文撰寫的原創過程,進而推翻抄襲的指控。最後,余生論文寫作的真相將浮現。

(作者為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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