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修警械法的十點建議

◎ 官政哲

八月二十二日台南殺警案震驚全國,引起對警察勤務安全的關注,政府宣示將修正警械條例與外役監條例填補漏洞!立法院排定三十日處理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拚三讀通過。

但行政院版本修正草案,以放寬警械定義、賠償回歸國賠機制、增設調查小組釐清警械使用爭議為重點。但這些措施對於冰山一角的治安危機與執法安全並無太大助益。

二十多年失修與不合時宜的條例只是簡略的「警械使用說明書」。參照國際規範警察強制力之必要性、比例性與程序性及預防性與客觀合理性之原則,目前條例與修正草案仍有所不足!適逢修正警械條例之千載難逢機會,立院應徹底檢討,而非為政府緩解輿論壓力,而虛應故事急或就章草率通過,恐仍不符社會期待!為建立警察強制力使用之明確準則,茲建議修法內容如下:

一、該條例名稱應正名為「警察強制力使用條例」。警察強制力使用態樣多元,非僅限以警械為執法手段,如強制命令或口語溝通、使用徒手腕力或械具約制、管束等,以警械為名無法周全涵蓋。

二、應明確說明立法目的。條例核心價值應是珍惜尊重與維護生命尊嚴與價值,非僅關注警察安全,應均衡兼顧警察與民眾互動之安全保障,既保障警察安全也能保障民眾基本權益。

三、應以「客觀合理性原則」尊重警察執法現場之合理判斷與免責準據。警察執法現場衝突複雜情境中,如何拿捏把握瞬間契機以化解危機,面臨許多不確定性風險,確實是高難度挑戰。且事後又難以重建,實非局外人或事後諸葛所能明斷。故先進國家大都採取「客觀合理性」共識原則,認同理性執法者之現場合理判斷,並作為評判警察執法正當性與免責準據,才不致有「開槍到法院,不開槍到醫院」之兩難抉擇,讓警察依據平日經驗與訓練,採取合理必要手段解決危機。

四、建構警察處理危機應變模式與舒緩降級策略。透過關鍵思維程序與實務情境訓練模式,提升員警臨場應變與危機溝通能力,減少使用致命武器機率與非必要傷亡。

五、應明確區分界定警察強制力使用層級與方式。警察強制力使用層級分為五級:致命武器/低致命武器/徒手控制/口語溝通/警察到場或示警效果。對於使用強制力層級與時機程序及注意事項,應逐項明確定義與揭示列舉,並授權由警察視現場狀況作客觀合理之判斷運用。

六、除保障員警安全外,也應兼顧民眾安全與權益。警察的命是命,民眾的命也是命。使用槍械應警示告誡,並予回應機會。並應提供醫護救助與通知家屬親友等權利。

七、明確揭示致命武器禁止使用之對象與時機。如禁止對兒童與懷孕婦女、遊行群眾與動態行進車輛使用槍械射擊等。

八、限制警告射擊與禁止單純為維護財產安全及對未具立即性生命或重大安全威脅而使用槍械或過當手段,如勒頸、鎖喉或突闖私宅等。

九、實施警械使用證照制度,規範使用警械之合格條件,建立定期訓練與檢定機制,以熟練強制力運用技能。

十、建立事後報告與調查鑑定機制。並應建立強制力(警械)使用數據資料庫,定期分析改善警察強制力使用之精進策略。

透過修法建構強制力使用之法制基礎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政府應立即成立「警政改革轉型委員會」,針對警務治安的沉疴,作系統性與全面檢討改革,始能建立受民眾信賴與健康韌性的警察團隊,與因應未來挑戰的治安能量,才能真正顯現執政政府強化社會治安之誠意與決心。

(作者為前警政署副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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