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江雅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的問題與未來

江雅綺/海洋大學海洋法律與政策學院副教授

持平而論,近日備受爭議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內容試圖納入網路治理的進步觀念,草案中諸多針對數位平台課責與透明義務、使用者的權益維護、建立爭端異議機制…的要求,旁徵博引歐盟數位服務法案、英國的網路安全法草案規定…也頗見主管機關的用心。但是人們通常沒有耐心仔細看完通篇法律規定,草案中只要出現幾條忽視數位世界生態、語焉不詳的條款,必然引起強烈反彈。

首先,該草案的爭議核心,在於針對網路內容的資訊限制令,直接涉及網路內容的判斷,但發動權皆在各行政主管機關,且審查客體究竟是「非法內容」還是「謠言與不實訊息」?條款未做明確切割,中間還夾雜事實查核的字樣,讓人很容易聯想這是由行政權發動的網路內容審查。

筆者舉例說明如下:草案第十八條第一項提到以英國的網路安全法草案為例,明確規定各該法規主管機關,認為數位平台上的資訊內容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為避免或減輕公共利益之危害,得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本條規定在內容上針對「非法內容」,在判斷上屬於「法院審查」,將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的程序明確化,較無疑義。

而第二十條的緊急資訊限制令,規定「各該法規主管機關調查數位 中介服務提供者依使用者要求所傳輸 或儲存之資訊,認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非立即移除該資訊或限制 其接取,公共利益將遭受難以回復之 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得向法 院聲請緊急資訊限制令。」且「法院應設置專責窗口受理第一項 規定緊急資訊限制令之聲請,並應於四十八小時內為核發或駁回之裁定。」本條雖然要求四十八小時快速處理,但前提要件相當多,同時也屬於「法院審查」,雖說法院的審查能量是否足以負荷,問題很大,但針對「非法內容」,由「法院進行判斷」,這也比較沒有疑義。

相較之下,草案第十八條第八項針對特定內容要求加註警示:「在法院裁定前, 各法規主管機關認為數位中介服務提供 者依使用者要求所儲存並向公眾傳達 之資訊為謠言或不實訊息,且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為避免或減輕 公共利益之危害,得對該資訊為暫時加註警示之處分,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應予配合。」此項要處理的內容,究竟是「謠言或不實訊息」還是「非法內容」? 另外,如果內容非法卻非不實,例如受害者私密影像的流傳,加註警示可以彌補嗎?

同條第十項「各該法規主管機關為加註警示處分前,宜諮詢第三方認可之我國民間事實查核組織之意見,並不得就同一 事件重複處分。」民間事實查核組織一般僅是針對資訊內容進行初步查核,不能取代法院的調查與判斷。而理論上,各該法規主管機關對涉及主管業務內容的真假、合法與否,也較機關外的人更加熟悉。倘若連主管機關也難判斷內容真假合法與否,與其形式上增加一道諮詢民間事實查核組織的程序,不如乾脆刪除。

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是網路世界的守門員,尤其面對跨境業者,如何兼顧網路安全與自由,監理上確實有很多難題。筆者肯定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中針對平台課責、透明與使用者保護的精神,只是涉及內容管理宜委由自律或司法,也希望相關單位對網路治理的立法努力,不會因此告一段落,未來可以再接再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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