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一個監察院 三部組織法

◎ 童文龍

監察院於一九九三年二月一日改制,改制前原為民意機關,監察委員係由各省、市議會議員間接選舉產生;一九九三年修憲後,監察委員改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監察委員不再具有民意基礎。

現行監察院計有三部相關組織法,分別是「監察院組織法」、「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以及「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雖然監察院不適用「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相關規定,但是依照立法院法制局研究報告指出,監察院現行各委員會為監察院內部單位,而「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則為監察院特殊的內部單位,相對於一個機關僅有一部組織法,監察院卻將三部組織法綁在同一個機關,在機關組織法制上可以說是相當罕見。

相對於一個機關僅有一部組織法,監察院卻將三部組織法綁在同一個機關,在機關組織法制上可以說是相當罕見。(本報資料照)

原來為因應民意機關制定的「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在監察院一九九三年改制後並未立即廢止,並將該組織法業務及人員編制等相關條文納入「監察院組織法」,仍然維持原組織法之形式,各委員會僅是監察院這個機關的內部單位,但卻有組織法,與現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法規訂定慣例顯不相符。另外,監察院三個組織法編制人員,除常設委員會有明文規定,可以由院長互相調用,其餘調用適法與否,仍有斟酌之處。而且監察院組織法仍保有民意機關專責會議記錄的速記員編制,遺留民意機關之痕跡,應配合修正。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自二○二○年八月一日正式揭牌成立,迄今已順利運作近二年,雖受疫情嚴重影響,惟仍不遺餘力推動相關業務,該委員會目前已有自己的組織法及人員編制,也有總統府依印信條例頒發的關防及主任委員職章,可以用主任委員之名義對外行文,惟獨缺少獨立的預算編列,以及人事、主計、政風人員之編制,另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之組織係以法律制定,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應以處務規程定之。

筆者建議廢止「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將其相關條文納入「監察院組織法」;修正「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將人事、政風、主計等人員納入組織法編制,使其預算獨立編列。另為節約人力,其相關業務可由監察院相關人員兼辦,務使國家人權委員會不再依附於監察院,成為名實相符的獨立機關。

(作者為公務員,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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