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製造業勞工超時加班的根本問題

◎ 劉大安

勞動部日前公布最新勞動檢查統計年報,製造業公司違反工時部分佔總違法項次約二十五%,是企業觸法的熱區。深究此一現象,本文嘗試提出背後的根本問題。

一、勞動人力結構改變與人力缺乏。台灣經濟研究院院長張建一曾表示,隨著人口高齡化、少子化來臨,三十四歲以下勞動力比重下降,台灣的勞動力已明顯趨於老化。一九九五年時,三十四歲以下就業人口比重高達四成六,至二○一七年已降至三成七。國發會人口推估,我國十五至六十四歲工作年齡人口數於二○一五年達高峰後,轉趨遞減,預估二○六○年僅為二○一一年的五十五點八%,劇減近半。

二、製造業的特性。為滿足客戶需求,彈性調整生產製造,趕貨加班形成常態,而人力的補充需要有一個流程,包含招聘、入職、訓練等,並無法回應製造的常態。以台積電為例,在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中,近二年違反工時相關法令(含加班費給付)遭罰的就有十件,有趣的是,全落在新竹科學園區,這是為什麼?台積電在中科、南科都設有廠區,為何僅竹科廠區受罰?

製造業的特性之一是為滿足客戶需求,彈性調整生產製造,趕貨加班形成常態,然而人力的補充需要有一個流程,包含招聘、入職、訓練等,並無法回應製造的常態。(Bloomberg)

實務上,非常態性的勞動檢查,通常是有員工檢舉,員工檢舉工時問題通常確有其事。於是我們要問,企業基於營運的需要,在不違反勞工自由意志的前提下,超時加班要受罰嗎?要公布企業名單嗎?如果勞動檢查擴大到台積電各廠區檢查,台積電中科、南科廠能避免受罰嗎?

不少科技業採取四班二輪,許多認真的員工在上班二天後,休息一天,在第二天休假就投入工作,不管是擺地攤、送餐、當司機等,無不設法賺取另一份收入。這樣的工作時數,能不超過勞基法每月四十六小時上限嗎?如果是這樣,為什麼自家企業提供更多工時,卻因少數員工檢舉受罰?

勞動主管機關在受理員工檢舉工時問題時,應該要有特別的管理程序。首先應該以員工本人自己的工時為檢舉的標的,勞檢員不應該擴大檢查,調閱公司其他勞工工時資料,進而開罰企業。

第二,一般而言,加班都需要員工提出申請,或是企業排班後,得到勞工同意。如果員工沒有申請、也不同意班表,而有勞工提供勞務的事實,企業就是強制勞動,主管機關才開罰。主管機關需要判斷,企業是否強制勞動,否則應該視為勞資雙方合意而不罰,尤其部分勞檢員將企業當罪犯,擴大檢查真的不勝其擾,也無助於改善勞工超時狀況。

(作者為上市公司人資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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