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以數位中介服務法 治理平台亂象

◎ 羅承宗

台北教育大學名譽教授李筱峰投書貴報,對臉書發文審核機制多所批判。事實上,臉書「不應管而管」及「應管而不管」的弔詭標準,迄今以來一直困擾臺灣用戶甚深。

首先,就「應管而不管」來說,撇開政治性言論不談,商業詐性騙活動在臉書橫行早已不是新聞。例如中醫師吳明珠在臉書經常被盜名販賣各種來路不明產品,只是奇妙的是,不管再怎麼檢舉,這類冒名販售商品的一頁式詐騙廣告依舊充斥。其次,就「不應管而管」而言,不管職司審查大權的是所謂的AI抑或真人,如李筱峰教授遭恣意鎖文情況,並非罕見。甚至不涉及政治意見,在臉書「玻璃心」審核操作下,也會被離譜消音。例如「台九線四二六公里處」是真實路標,只因為「四二六」可能有暗喻「死阿陸」之意,因此貼出路標圖,可能就遭鎖文。

數位時代,中介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律予以妥善管理,方能確保用戶乃至於社會公眾的權益。德國的社群網路強制法、法國的反資訊操縱法都是為了治理網路諸多亂象、甚至防禦跨國性的境外虛假訊息而生。台灣是全世界受虛假訊息攻擊最嚴重之處,但針對虛假訊息的法制防禦機制,特別是跨國性中介服務提供平台管理,相較歐陸先進國家則顯得相當缺漏,令人憂慮。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自今年六月底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儘管該草案尚未經行政院會審議通過後函請國會審議,但已飽受諸多攻訐。攤開草案內容,包括:於我國無住居所或營業所之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於提供服務時,應以書面指定境內代理人,而代理人應執行法令遵循事項(草案第十四條);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應每年定期以清晰易於理解之方式發布透明度報告(草案第十六條);傳輸或儲存之資訊,認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為避免或減輕公共利益之危害,得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草案第十八條)等嶄新設計,正足以填補長年的法制缺口。期盼各界能捐棄偏見與成見,儘速促成該法通過,以健全數位平台治理法制,積極回應時代需要。

(作者是南臺科大財法所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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