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機場何時搞定無人機?

◎ 蕭福松

桃園機場二十二日下午四時三十一分接獲民眾通報,在機場跑道23L方向二公里處發現無人機,航管單位立即通知航警局派員前往查看,證實確有遙控無人機活動。為維護飛航安全,立即通知塔台暫停起降共三十四分鐘,受影響航班十七架次,旅客一○九七人

桃機對這架遙控無人機後續有沒有進一步處置,不得而知,但發聲明表示,依據《民用航空法》規定,在劃定公告機場四周一定距離範圍內,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者,經查證屬實將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遙控無人機在機場上空「亂飛」,並非首例。民國一○五年八月十五日晚,一架從香港飛回台中的華信班機,在準備降落清泉崗機場時,發現閃爍著耀眼LED燈的無人機闖入機場,為安全起見,在空中盤旋等待狀況解除。後因油料不足,轉飛高雄小港機場加油後,再飛回台中降落,延誤旅客行程超過兩個小時。事發當時,軍方負責的塔台、民航站和航警隊都互推責任,結論是沒找到無人機玩家。

飛航管制區內,不准有任何會影響飛安的障礙物,這是必須嚴格遵守的規範。然桃機和清泉崗機場的反應,給民眾的感覺,就是「奈何不了一架無人機」。

無人機進入飛航管制區影響飛安,情勢緊迫,理應可由航警直接開槍擊落,事後再追究玩家將其移送法辦。但顯然這種斷然處置,有一定程度的責任和風險,沒有人敢扛起責任斷然行動,於是通報來通報去,結果什麼事都沒做,等無人機自動消失。倒楣的是旅客和航空公司!

兩起事件最荒謬之處,在沒有人敢碰觸那架無人機,因為擔心會被告、被索賠。但假使因為無人機的干擾,致發生空難,責任該由誰承擔?就算不發生意外,但行程受影響的旅客,難道就活該倒楣?

無人機亂飛現象時有所聞,不僅影響飛安、侵犯個人隱私,也危害公共安全,相關法令都足以將其繩之以法,危及飛安更是茲事體大,應當場予以擊落,但顯然有法不敢依。

「有法不依」和「無法可管」,其實都是官員推託之詞,心態上就是不敢作為。如果怕擊落無人機,惹來訴訟求償糾紛,就甚麼都不做,也算危機處理?

(作者為大學教師,台東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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