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論林秉樞交保

◎ 吳景欽

因涉恐嚇、傷害、妨害秘密等八項罪名的林秉樞,經新北地院裁准八十萬交保,並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八個月。惟如此的限制,能否防止被告威脅、騷擾或傷害被害人,卻一直是個大問題。

羈押,目的在防止被告逃亡、湮滅證據或脅迫證人。而檢察官既然起訴林秉樞,表示證據蒐集已經完畢,且目前第一審的審理程序,已完成對於證人的交互詰問,於程序上,大概就僅剩最終的言詞辯論。故以保全證據為羈押理由,即不存在,又因林秉樞所犯案件雖多,卻因各罪皆非屬重罪,再本於慎押原則,就使法院同意為保釋。

雖然於二○二○年的刑事訴訟法修正,強化了被害人的程序參與,卻仍有不完備之處。如於羈押審查庭,或因即時與急迫性的要求,並未有讓被害人表達意見之明文,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七條第三項,於撤銷或停止羈押聲請時,也僅規定法官有聽取被告或其辯護人、輔佐人之意見,被害人在此亦無任何陳述之機會,更無對保釋裁定為抗告之權利,致有立法修補之必要。

而在被告保釋之後,為防止其逃亡或者騷擾證人,尤其是威脅被害人,於二○一九年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時,除將限制出境、出海明文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外,更修正強化了替代羈押的手段。如於此次新北地院對林秉樞的保釋,除限制住居、出境與出海外,更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一六條之二第一項,命被告定時到派出所報到、不得接受媒體採訪,更不得對證人、被害人及其家屬為任何危害與接觸之行為。若被告有所違反,就得逕行拘提以再為羈押。

惟這些誡命,若單靠警力,必然有漏洞,故在二○一九年修法時,亦增加電子監控為輔助。故一旦為此監控,既可讓警察有效掌握行蹤,更可讓被害人下載APP,就能在被告接近前即受警告,致能防止悲劇的發生。惟司法院與法務部所聯合建置的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今年一月才正式啟用,相關硬體資源是否到位,實牽動著要否電子監控之決定。

又如此嚴密的監控,畢竟觸及行動自由的核心,面對非重罪卻有反覆實施之虞者,要否電子監控,司法者必得面臨人權保障與犯罪控制的權衡難題。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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