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註明出處‧抄襲或自我抄襲

◎ 莊宇森

教育部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彙編的《學術倫理領域辭典》,關於「抄襲」(plagiarism)的釋義係指:

一、指援用他人的文字、構想、研究過程、發現或著作,而未適當註明出處以承認其原創。

二、指援用他人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註明出處不當,情節重大者,以抄襲論。

(以上參見臺灣研究誠信守則起草委員會(二○二○),〈臺灣研究誠信守則〉,台灣聯合大學系統;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二○一七,五月卅一日)。

而關於「自我抄襲」(self-plagiarism)的釋義則指:

一、自我抄襲:研究計畫或論文未適當引註自己已發表之著作。

二、抄襲和自我抄襲在本質上具有相當程度的同質性,兩者皆指在使用已發表過的寫作與文字、構想、發明,以及資料時,將這些舊作視為原創的新作去呈現。惟兩者間最大的差異在於客體(原著)的來源:前者(抄襲)為他人的著作,後者(自我抄襲)為作者自己以前發表過的內容。

(以上參見〈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二○二○年二月十五日;周倩、潘璿安(二○二○),〈學術寫作之新倫理議題「自我抄襲」:內涵演進、真實案例、現行規範與預防之道〉,《圖書資訊學刊》,18(2),43|72)。

由於「抄襲」和「自我抄襲」在本質上具有相當程度的同質性,差異唯「抄襲」的客體(即所「抄襲」的原著)不同而已,亦即:「抄襲」的客體為他人的著作,「自我抄襲」的客體則為作者自己以前曾經發表的內容。故關於「抄襲」和「自我抄襲」二者的定義,其最重要之點應在於:「未適當註明出處」、「未註明出處」(謹按:以上二者為「抄襲」態樣)或「(已註明出處,但)註明出處不當」(謹按:為「準抄襲」態樣)!

承前所述,代表民進黨參選桃園市長的林智堅,遭爆在中華大學及在臺灣大學的碩士論文涉嫌「抄襲」乙案,無論可能構成「抄襲」或「自我抄襲」,均以林智堅對其所援用他人或自己已發表文章的資料「未適當註明出處」、「未註明出處」或「註明出處不當」為其主要論據;若林智堅對其所援用他人或自己已發表文章的資料「已適當註明出處」、「已註明出處」或「註明出處並無不當」,即無構成「抄襲」或「自我抄襲」的可能。

(作者為中華民國能源技術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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