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林益世案談職務行為之爭

◎ 吳景欽

前立委林益世,因財產申報不實遭罰四百萬元,經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惟刑事部分,即為私人利益收受六千萬元,並利用其身份施壓國營事業,是否屬立委的職務行為,致可成立公務員違背職務受賄罪,卻纏訟至今。

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公務員違背職務受賄罪的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僅次於故意殺人之重罪。惟關乎此罪成立前提的職務行為之認定,各法院卻有法定職權與實質影響力之爭。以立委來說,其並無任何具體的職權,僅能藉由質詢或預算通過來施壓行政機關,致使職務行為的範圍,顯得飄忽不定。

故於林益世的第二審判決,對於職務行為採取較為廣泛的認定,即只要公務員得為或應為且有密切關連者皆屬之,致以違背職務受賄罪判十二年有期徒刑。但來到了更一審判決,卻否定此見解,並以爐渣業務屬私經濟行為,致與立委的職務行為無涉,僅能適用刑法第三四六條第一項法定刑上限為五年有期徒刑的故意恐嚇取財罪處。而因被告是利用公務員身份而犯之,雖須加重二分之一,卻因審理期間超過七年,依據刑事妥速審判法又得為減刑,致處以四年十個月有期徒刑。

因職務行為認定之寬嚴,竟帶來罪刑的天差地別,故此案來到最高法院,審理庭已提出是否由大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徵詢,希冀根本解決長久爭執。甚且在此次的意見徵詢裡,除針對職務行為外,也觸及到林益世案裡少被提及之問題。即若對職務行為採取嚴格的法定職權說,致無法成立公務員違背職務受賄罪時,是否就可直接適用刑法呢?

因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有所謂公務員對於非主管事務的圖利罪,此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故就算立委無具體法定職務,但利用其地位施壓來取得私人不法利益,不就落入此罪的處罰範疇,未考慮此,就直接適用刑罰較輕的刑法罪名,實也有很大疑問,致應一併處理。尤其明年實施的國民法官法,也會在二○二六年延伸至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公務員違背職務受賄罪就在其中,就使職務行為爭議之解決,顯得相當重要。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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