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究責新北 監委先查

刑事訴追有很大機率不會啟動

◎ 吳景欽

恩恩家屬因求助新北市消防局,耗費八十一分鐘才送醫,致讓人質疑有無延誤。而在家屬要求錄音檔,新北市府卻以涉個資為由為阻礙,且稱此案所有資料已交由檢方為調查,似可藉此釐清事實。惟若偵查重點擺在報案資料之外洩,顯就非查明有否延誤就醫,反有整肅吹哨者之疑慮。故欲究明有無疏失,就應朝向公務員廢弛職務與過失致人於死的刑事究責上。

刑法第一百三十條的廢弛職務罪,雖為三到十年有期徒刑之重罪,但消防局派救護車須經衛生局確認,若公務員稱是依市府指引所為,能否屬廢弛職務,就成疑問。就算廢弛職務,但與死亡的因果關係難於證明,且此罪僅處罰故意下,若僅是聯繫不力,就屬刑法不罰之過失,致僅能以過失致死罪來究責。

而刑法第二七六條的過失致死罪,並無重大過失加重刑罰之明文,而一律以五年有期徒刑為上限,就與廢弛職務罪的重刑規定,有相當的落差。而在恩恩事件裡,聯繫急救工作者,並非單一公務員,且在刑法不承認過失型態的共同正犯下,相關公務員是否善盡注意義務、是否有應作為不作為造成延誤就醫,就會被分別看待。若再加以新冠肺炎之病因,這相互的因果關係就難連結,致須基於罪疑惟輕加以切斷,又在過失致死罪不罰未遂下,即便公務員查有疏失,也不會有刑事責任。

故於刑事訴追有很大機率不會啟動下,就只能由家屬進行國家賠償的訴訟。惟此等訴訟,若仍由原告負舉證責任,則針對公務員有否不法侵害及因果關係等事實,就可能因地位、資訊、武器不對等等因素而難於舉證,致承擔敗訴之結果。故於此情況,實應依公平正義原則,先推定公務員有不法侵害,若欲免責,就應由被告負起無過失之舉證責任。則於此時,若被告方不揭露完整的錄音內容,亦無法說明程序無瑕疵,雖未必能還原真實,卻已凸顯急救體系的種種缺失,致得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總之,在新北市政府於恩恩事件,對家屬採取擠牙膏式的資訊揭露,似就只能期待司法來還原真相。惟在訴訟必然曠日廢時,家屬亦得承受二次傷害下,或由監察院先進行調查,才是上策。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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