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加州Tarasoff案論跟騷法缺漏

◎ 桂祥晟

Prosenjit Poddar在一九六七年進入美國加州柏克萊大學電機系就讀,並於一九六八年認識Tarasoff。兩人有過一些火花,但之後Tarasoff和其他男性交往,對Poddar逐漸冷淡。Poddar跟蹤Tarasoff,與Tarasoff「不期而遇」,並側錄兩人對話,反覆聆聽、回味。

Poddar越來越奇怪,常自言自語、突然哭泣、翹課。在朋友鼓勵下,Poddar尋求柏克萊大學附屬醫院的幫助。療程中,Poddar向心理醫生Lawrence Moore坦言他有殺害Tarasoff的念頭。Moore隨即連絡警方將Poddar送往強制住院。面對逮捕,Poddar表現正常,Moore的上級長官Powelson觀察後認為Poddar不須住院治療,所以Poddar只被警方拘留數日後便釋放。

之後,當Tarasoff自南美洲旅遊回來,Poddar前往Tarasoff家中,以十四刀將她砍死。

Tarasoff的家屬控告柏克萊大學,認為其職員也就是心理醫師Moore與Powelson在知悉其病患透露殺害他人意圖時,有義務通知潛在的被害者。加州最高法院在Tarasoff v. Regents of Univ. of Cal. - 13 Cal. 3d 177, 118 Cal. Rptr. 129, 529 P.2d 553 (Cal. 1974) 一案肯定了心理醫師在面對病患對潛在被害人有嚴重危險(serious danger)表達殺害意圖時,有適當處置之義務,包括通知潛在的被害者,這個見解,後續被美國多數州援用。

與美國相較,台灣醫療法精神衛生法僅規定醫生負有保密義務,但未規定醫生通報義務。論者或謂醫療法規定,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然而,若病患已表示殺人意圖,醫生的保密義務理當有所退讓,通報潛在被害者也非「無故」。但此舉無疑將醫生或醫院置於違法懲戒的風險之下,恐非長久之計。

保密義務與通報義務的衝突,在今年六月施行的跟蹤騷擾防制法上更形激烈。跟騷法明定遭跟騷的被害者可以聲請保護令,類型包括命行為人「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跟騷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防免跟騷行為進一步惡化為傷害與殺戮。如行為人在治療中表現對被害人的強烈惡意或殺意,如同Tarasoff案,此時醫院或醫生是否有義務通報法院或被害者?參酌立法精神,應採肯定見解。現行法律漏未規定,亡羊補牢,應就精神衛生法或者跟蹤騷擾防制法展開修法工作,彌補缺漏。

(作者為律師,澎湖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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