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評「誠徵洗碗歐巴桑」風波

認定就業歧視 應先保障言論自由

◎ 胡天賜

報載高雄某餐飲店因掛「誠徵洗碗歐巴桑」徵才廣告被人檢舉,地方政府機關在調查後,依就服法開罰三十萬元。筆者並不知道地方政府在此個案中認定違反就業歧視的依據為何?但如果只是因為掛了「誠徵洗碗歐巴桑」的廣告去認定就業歧視,這樣的裁罰恐怕已先違反憲法中有關言論自由保障的規定了。

高雄某餐飲店因掛「誠徵洗碗歐巴桑」徵才廣告被人檢舉,地方政府機關在調查後,依就服法開罰三十萬元。(高市勞工局提供)

憲法第十一條明文規定人民有言論之自由,而張貼徵才廣告的內容,屬於言論自由保障的範圍。雖然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明文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性別、性傾向、年齡等原因予以歧視。但是依據行政法院實務的見解,此一條文所稱的「就業歧視」並非單純的言論,而是指「雇主無正當理由而恣意實施差別待遇」的行為。因此主管機關應先依職權調查證據以證明違法事實存在,始能對人民開罰。換言之,主管機關不能只憑著雇主的徵才廣告記載內容就認定有就業歧視,尚必須調查業主採取這樣的徵才差別待遇的實質目的為何?是否合理?而所採用的手段與目的二者間,是否有著合理關連性?而這些都無法只憑著一紙徵才廣告記載內容加以認定。

假若報載貼出「誠徵洗碗歐巴桑」的業者,其目的是希望降低餐廳洗碗工的流動率,並基於過去經驗認為高齡女性才符合這樣的目的;這樣的目的與手段是否真得構成就業歧視,恐怕就有討論的餘地。如果地方政府認定這是就業歧視,則應該先經過行政調查的過程,與民眾溝通,並告知到底民眾的想法為何構成「無正當理由」以及構成「恣意」的理由為何,然後再對勸導無效的民眾開罰。若政府機關不經溝通勸導而直接開罰,無異以公權力禁止人民自由表達自己內心對於徵才的真實想法,讓人民在未來只敢偷偷做,不敢明白講。

禁止就業歧視源自於憲法上的平等原則,真正的目的在教育人民,應隨時反省存在自己內心的價值觀是否正確,最佳的方式是溝通而不是處罰。處罰手段往往只會產生寒蟬效應,反而喪失了禁止就業歧視所要達到的教育民眾目的。

(作者為彰化分署主任行政執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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