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郭董肖像遭冒用行騙談網路安全

◎ 莊佳瑋

網路詐騙廣告已經猖狂到冒用郭台銘先生的肖像,以一個看起來完美無瑕的投資計畫,企圖欺騙民眾加入會員進行「假投資詐騙」。然而令人心灰意冷的是,無論點擊多少次反映內容不當,這則廣告過一段時間還是會出現在我的瀏覽器上。

據高檢署的統計,詐欺案件不僅在各地檢察署偵查新收案件中連續五年蟬聯榜首,而且與第二名的差距越來越大,到今年四月已經是第二名毒品案件的兩倍有餘。「科技力量增加生產力的說法」在詐欺集團同樣適用,通訊設備讓他們可以異地行騙,而網路讓他們毫無限制地散發詐騙訊息,毫無國法的等待下一個無辜民眾,然後吃乾抹淨。

如果在電線桿張貼貸款小廣告,會被移除然後開單處罰;發現了詐騙人頭帳戶,可以透過165進行帳戶警示、凍結被騙的款項。但是看著一則又一則的詐騙網路廣告、詐騙臉書發文、詐騙LINE帳號,執法機關唯一能做的,只有透過偵查犯罪揪出背後行為人、等待網路事業良心發現將犯罪者的帳號停權,而沒有任何事前預防的輔助法規。ESG的口號喊得震天價響,但是網路內容安全的領域,在多數網路事業巨頭眼裡,彷彿如同公海一般,瀏覽者得「隨人顧性命」。儘管Google宣布即日起金融服務廣告主必須先取得金管會授權,才能刊登相關廣告,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哪天詐騙集團改刊登提供兼職工作的詐騙廣告,Google就得改要求勞動部許可才能刊登廣告?

僅憑網路業者的單方自律,顯然不足以應對詐騙集團的狡猾,因此今年已經可以看到許多歐美國家開始進行相關的法規再造。例如英國審議中的網路安全法(Online Safety Bill),從多面向課以網路業者事前與事後的審查及移除義務;美國也有兒童網路安全法案(Kids Online Safety Act)的提出,雖然是從兒童的角度出發,但與時俱進地從社群軟體著手進行管制。這些法案不僅宣示網路「內容安全」,也是「資訊安全」的一環,更不約而同地藉由主管機關以及相關規範的設置,用以監督網路業者是否已經盡到內容審查或是內容移除的責任,其制度邏輯相當值得我國省思。

即將上路的數位發展部,其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款即已宣示執掌包括「國家資通安全政策、法規、重大計畫與資源分配等相關事項之擬訂、指導及監督」,按照前述說明,自得針對網路資訊內容安全的領域,進行監督及立法管制。期待能有一天這些詐騙網路訊息,能夠在適當的法律框架下及時阻斷,保障民眾享有安全、安心的網路環境。

(作者為苗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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