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從F-16趴機談交機接收

◎ 胡堯法

夏威夷消息:六月六日當地時間下午二時四十五分,一架F-16A(機尾序號是93-0817,換算國軍序號應為6716),隸屬於中華民國空軍部署在美國亞利桑那州路克空軍基地第21中隊,原先預計台灣八日返台進行性能提升,在降落夏威夷檀香山國際機場時,因鼻輪無法伸放,飛行員靠主輪降落,機頭著地受損,所幸無人傷亡。該架戰機是外包給美方保養、維修,所以維修費用預計是由美方買單,但誰是冤大頭收一台事故「車」?

筆者在民航服務期間,曾擔任新機引進、飛機轉換公司、飛機進廠大改等接收事宜多次,對F-16A在美趴下頗有感觸。出廠飛機要交接前,所有飛機系統要測試後才放飛,尤其起落架系必需頂起(AIR MODE)測試,新機更要飛行驗收,最後駐廠代表及隨行機務才簽收。資料一翻兩瞪眼,該誰負責,賴不掉。挖出四則案例供讀者比較:

●國籍某航空第一架飛機「土煞」,在美國交機時,一飛行員(主導買賣者)收賄放行,另一飛行員及機務不知情,堅不放行。因此交惡。一架問題機,原本一週的飛行,延途竟搞了一個月修修走走,老闆因此機後來破產。

●國籍某航空新機引進ATR 72-600型機,在法國出廠時就有問題,接機人員卻簽收了,返國途中發生兩次重大問題(與後來基隆河墜機同情況),沒有向法方抗議。最後該機因再次發生故障加上機組人員處置錯誤墜毀。該公司亦宣告結束營運。

●中興航空新機引進HAWKER 400 XP型機,第一架飛機交機時,機務工程師驗收查覺有瑕疵,堅不簽收(拒賄),雖延後但收到符合安全之飛機。

●馬公航空新機引進BAe-146型機,英方裝上瑕疵品發動機,造成輸出馬力不對稱。機務工程師要求更換,堅不簽收。英方自知理虧遂更換新件。

上述案件,不論軍民航機接收時,務必本著良知與充足學識學能,堅持安全正確程序,則必保飛行安全及生命。

(作者為退役飛官,電視航空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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