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家事法官談子女出庭、表態

◎ 王昌國

憲法法庭於五月二十七日宣告跨國交付子女的裁定違憲,理由略為沒有聽取未成年子女意願及適用繼續性原則等語,其中關於須「直接由法官聽取子女意願」的見解,引發不少反彈,不同意見書更不諱言批評此舉已對家事實務運作有廣泛、嚴重之不利影響,憂心可能會造成鉅大的衝擊與破壞性效果。

有論者認為子女為程序主體,為何不能要求法官直接聽取意見,並質疑莫非是法官能力不足,有偷懶、怕事之嫌。然而,本文認為前述的要求已忽略親子事件的複雜性及多元性,不同意見書對此精準地點出父母子女所呈現的三方關係,本質上有著各自利益衝突、不一致的問題。

子女要跟誰住固然重要,但形成子女想法的動機與原因,才是法官更想要知道的,這個部分涉及子女的情感、價值觀、人格特質等面向,在未與法官建立任何「關係」的子女,要求其能好好地敞開心房描述自己的心路歷程,是非常不容易的,於此借用《爸媽離婚再婚教我的事》一書作者李可心的經驗,其回憶上法庭時慶幸自己有姊姊,因為可以重複對法官說三次:「跟姊姊一樣」,但這讓她深感慚愧,讓姊姊背黑鍋,想鄭重地跟姊姊說對不起。

筆者曾赴學校詢問子女,或是先帶子女參訪法院,成效雖比在法庭訊問要佳,然整體評估下來,仍然是不如社工、家調官或程序監理人的訪視成果,畢竟其等沒有法官權威色彩,能透過多次訪談,並運用專業技巧及資源,得與子女建立良好的信任關係,使其能無畏無憂地暢所欲言。

此外,訪視或調查報告得由法院依家事事件法第106條第二項規定,發現如有涉及隱私或有不適當之情形,可以保密不用讓父母知道,得以減輕子女陳述的壓力,避免激化衝突,許多孩子也希望不要讓父母知道他們說了什麼,因此該條項被普遍地使用。但是,對於子女在法官面前的陳述是否也能視情況保密,因為缺乏類似或準用的規定而有爭議,甚有可能會因為無法保密而使子女背負沉重的愧疚與自責,如果將來一定得讓子女親上父母衝突的火線,企盼應擴大前述規定之適用,以給予子女更完善的保障。

(作者為嘉義地院家事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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