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從憲法法庭憲判字第8號判決 談未成年子女的出庭與表態

◎ 蘇怡安

我國憲法法庭就改定親權事件暫時處分一案最新出爐的主要意見書、三份協同意見書、一份不同意見書分就親權酌定或改定事件中的未成年子女陳述意見或表達意願議題作出相關論述,本文謹扼要點列關於此議題的司法發展心理學觀點供參如下:

一、未成年子女的意見或意願易受諸多因素影響,應本於科學,個案判斷涉案未成年子女是否適合出庭陳述意見或表達意願:兒童與青少年的意見或意願是重要的,然而,兒童與青少年陳述意見或表達意願的能力可能因為兒童或青少年的個人因素,如:年齡、記憶、語言、溝通表達、受誘導性(suggestibility)等,受有不同程度的影響。換句話說,不是每一個兒童或青少年都適合出庭陳述意見或表達意願,建議由具備相關科學智識且定期跟進最新相關研究進展的專業人員(如:精神科醫師、臨床心理師、心理學家等),評估兒童與青少年的陳述意見或表達意願的能力。

二、即使涉案未成年子女經評估後暫無不適合陳述意見或表達意願的重大原因,仍應本於科學,由適合的人選、於適合的場域、以適合的取徑取得涉案未成年子女的意見或意願:除了前述個人因素外,兒童與青少年的意見或意願可能受到各種情境因素(如:詢問的次數、詢問問題的形式、詢問者的言語與非言語行為等)的影響。因此,建議由具備相關科學智識且定期接受訓練與督導的專業人員(如:司法詢問員),在兒童與青少年友善的環境裡(如:溫馨會談室),用以科學為基礎(science-based)的方式(如:訪談、行為觀察)取得兒童與青少年的意見或意願。

三、即使取得未成年子女的意見或意願,仍應本於科學,評估意見或意願是否如實反映涉案未成年子女心中所想或最佳利益:縱使兒童與青少年是值得信賴的第一手訊息提供者,且司法單位也已綜合評估可能影響未成年子女陳述意見或表達意願的外部或內部因素。然而,由於陳述或表達攸關自身未來的意見或意願對兒童或青少年而言可能是相當艱難且高壓的決定,不僅容易受到若干情緒(如:罪惡感、不負責任感、背叛感)影響,其表達意願的動機與成因是否有其他解釋空間(如:有無親子離間症候群?)或是否合理,也是法院最終如何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見或意願的重要考量。

總之,以本文作者淺見所知,即使目前國內外尚無專就親權酌定或改定事件中詢問未成年子女意見或意願的科學指引,但是根據百年來國內外兒童證詞此一成熟領域的相關研究,我國司法暫不宜訂定統一標準強行規定所有涉案未成年子女均須按依特定程序陳述意見或表達意願,而應統合跨領域資源,針對個案訂定妥適詢問方案,方能健全保障涉案未成年子女利益兼及公益。

(作者為執業律師、康乃爾大學心理學系兒童證人與認知實驗室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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