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江雅綺/從法律面解析 數位平台與媒體分潤之爭

江雅綺/北科大智財所副教授

繼澳洲於二○二一年制定「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案」以來,加拿大政府於今年四月提出類似架構的「網路新聞法案」,英國政府也於五月提出要求超大型數位平台應與內容供應者訂立公平合理的付費條件,並強調這些要求未來也可能會成為法律。

就在最近,Google 和歐盟超過三百家媒體內容業者達成付費協議,這些業者來自德國、匈牙利、法國、奧地利、荷蘭、愛爾蘭…等地,包含國家、地方和分眾等不同形式的媒體,可謂二○一九年歐盟數位著作權指令通過以來,畫下里程碑的一次成功協議。

媒體內容是否應有價?從智財權的角度來說,不管是田野調查或是觀點創作,皆是勞力心血的付出。業者為社會提供大眾希望知道的資訊內容,既是能創造市場商業價值的無形資產,亦是與民主運作息息相關的公益所在。因而不但內容應該有價,而且若是傑出而具影響力的內容,價值更應該反映在價格上。

隨著數位內容集結平台的興起,媒體市場進入全新階段,資訊內容以「免費提供」為原則,廣告分潤機制則全憑一方獨大的八十%的數位廣告收益,餘下殘屑由內容產製者分食已所剩無幾;投入心血的內容缺少誘因,粗製濫造別有用心的不實訊息則到處氾濫,對需求正確資訊的消費者來說,反而會身受其害。

過往的智財法律機制重視新聞資訊流通,因而認為新聞內容不受著作權保護、或是少量擷取文字呈現於數位集結平台,乃屬於合理使用。但正是基於「價值應該反映於價格上」的想法,且為了矯正數位經濟下的市場失靈,保護創作人的權益,歐盟於二○一九年通過前述的數位著作權指令,除了增設媒體內容發布者的著作權利(如重製權和公開傳輸權),更增加了所有內容發布者應於著作權利受限(如合理使用)有主張「合理補償」的空間。

近年來許多經濟學者已指出數位平台的獨大將讓市場機制失靈,法律學者也開始檢視過去市場競爭管制的架構,是否適用於數位經濟。筆者過去已多次為文介紹,在此不多贅述。一言以總之,不管是國際立法、或是學界業界的批判,因應數位平台的各種衝擊,趨勢可謂風起雲湧。台灣的公平交易委員會也於今年初提出「數位經濟與競爭政策白皮書」,呼應國際潮流,值得肯定。

不過該白皮書指出了許多問題,卻還沒有提出答案。而就數位平台與媒體內容付費一題而言,若台灣不採取如加澳的單獨立法模式,顯然有幾個問題需要解決:第一是媒體新聞內容以何基礎向數位平台收取費用,它的智財權利定性?其次是網路時代何謂「媒體」?自媒體的發布者是否也可參與談判?最後是協議談判是否為競爭法上聯合行為的例外?

以上問題可能涉及智財、通傳、文化與競爭主管機關的權責,也反映數位經濟往往有跨領域的特性。不過,隨著數位發展部即將成立,顯現政府對數位經濟發展的重視與決心,吾人一定是可以樂觀以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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