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司法話題》隱匿重大瑕疵 賣家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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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律師蔡家豪指出,買賣房屋時,即使房屋有瑕疵,充其量僅是債務不履行、或瑕疵擔保的民事糾紛,若賣方隱瞞不為人知且有重大瑕疵的房屋,蓄意告知不實訊息,則難逃刑事詐欺罪的追訴;房仲人員若刻意隱瞞重大屋況,會受到申誡處分,累計處分可停止執業、廢除仲介證書,房仲公司也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蔡家豪指出,買賣房屋有一定風險,程婦刻意隱瞞「交易重要訊息」,或仲介員受託賣屋時,已知屋內無熱水可用,及房屋有滲漏,卻未如實將屋況告知買方,導致蘇女誤判而付錢購屋,程婦或房仲恐因此成立詐欺罪。

房仲若隱瞞 公司須連帶賠償

蔡家豪表示,除了刑事追訴,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廿三條規定,仲介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買方解說屋況,若未向買家解說清楚,仲介人員會因此被記申誡。

第卅條還規定,仲介員一旦受申誡處分三次,會被處分停止執業六個月至三年;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達五年以上者,廢止仲介人員證書。

此外,廿六條也規定,房屋仲介公司因房仲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房仲公司與仲介人員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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