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表示尊重獨立審判,未議處法官。(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王定傳、張文川、邱俊福/台北報導〕許姓男子遭冤判確定關進大牢一一九天,除了時任檢察官蔡甄漪有疏失,前端警方辦案未謹守指認規定、後端法官審理時也未明察,都是原因之一。台北市警局回應,已檢討嫌犯指認流程;台北地院表示尊重獨立審判,未議處法官;司法院則「已讀不回」。法界對司法機關的回應態度,認為知道問題卻不改進,過於鄉愿。
北院表示,本案合議庭非以檢警提供的被害人指認當唯一證據,而是傳喚被害人到庭具結做證,被害人一口咬定「就是許男」,並特地觀察面容和嘴型,合議庭還遮蓋年籍資料等訊息,提示許男在不同階段的拍攝及雙胞胎弟弟的多張照片,被害人都能辨認,合議庭依此認定被害人辨識能力優異,無誤認之虞而採信其證詞。
北院認為,證據採認、事實認定、法律見解等審判核心,屬審判獨立範圍,必須尊重,故未議處本案。記者昨聯繫採訪司法院,截稿前未回覆是否檢討改善,無從得知其作為。
律師陳振瑋表示,警察違反指認規定,把嫌疑人的照片提供給被害人觀看以致誤認,程序有瑕疵;法官則沒有審酌被害人於偵查中的指認程序,將記憶遭污染的被害人所述做為判罪證據,導致冤獄結果,顯示警方和院方都有改善空間。
陳振瑋說,用被害人記憶不清的印象做出的錯誤判決,實務並不少見,審判程序有精進空間,若知道有此問題仍不改進,過於鄉愿。
律師黃祿芳表示,司法人員辦案遵循的標準原則上應一致,若本案法官、警員也違反指認規定、未對被告有利及不利的事證一併注意,檢討或處罰應一視同仁,不應差別對待。
黃祿芳認為,法官審判的指認,本質上仍是單一指認,若不議處,按相同標準,檢察官也不應獨擔責任。
律師何皓元表示,偵查、審判各階段環環相扣,警、檢、審對調查程序的合法與否,均有優先審視的義務,才能避免冤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