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哪來的一事不再理、政治追殺?

◎ 蔡鴻燊

監察法第八條第一項: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關提出之。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後,於同一案件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經審查後】,應送懲戒機關併案辦理。

據報載前彰化地檢署檢察官陳隆翔偵辦曲棍球協會詐領補助款案,監察院認為陳檢察官於偵辦過程中有違法或失職行為,三年前首度彈劾陳,全案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經審理後法院判決不予懲戒確定,但監察院於今年五月五日再因該案二次彈劾陳檢察官,引發是否有違反一事不再理之爭議。

檢察官偵辦過程中若有違法或失職行為,無論是縱放或冤枉被告,監察院皆應依照監察法的規定對該檢察官提出彈劾案,依照監察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關提出。

假設懲戒法院審理中,監察院在「同一案件」發現新事證,該名檢察官還有其他違法或失職行為,依照監察法第八條第一項後段,監察院「經審查後」,應該要將新事證送懲戒法院,由懲戒法院併案審理。

有問題的是,條文所說的「經審查後」,到底是否需要再踐行「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

這就很像有一個小偷,偷了甲、乙、丙三個人的東西,警察在移送的過程中,因為一開始只有被害人甲提出告訴,案件在檢察官手中偵辦過程中,被害人乙跟丙才陸續出現控訴小偷的犯罪事實,請問檢察官會要求警察再製作乙跟丙的告訴筆錄,還是檢察官自己就能夠偵辦審理呢?

又或者,假設案件是進到法院中審理了,被害人乙跟丙才陸續出現控訴小偷的犯罪事實,請問法院可以職權併案審理?還是要請檢察官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六五條第一項追加起訴?

一個檢察官的辦案過程中,可能涉犯數個違法或失職行為,監察院有可能在前階段先發現了該檢察官的壞壞甲行為,就壞壞甲行為先做成了彈劾案並送懲戒法院後,才發現了壞壞乙行為,懲戒法院認為壞壞甲行為沒有像監察院說得那麼壞,所以輕輕放下;對於壞壞乙行為則說:

「你們監察院沒有按規定審查,我不同意併案審理。」

那檢察官的壞壞乙行為到底該怎麼辦呢?難道就當作視而不見了嗎?

監察院如果乖乖的按照懲戒法院的指示,再開會審查就壞壞乙行為作成彈劾案,然後再送懲戒法院審理。所以到底哪來的政治追殺與否的問題?要怪就怪當時的懲戒法院沒有併案審理。

從來沒有審理過的事物,究竟哪來的一事不再理的問題呢?(作者為律師)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編輯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