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司法話題》聚眾施暴輕判 法界看法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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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地院法官輕判共同攜鋁製球棒砸店傷人的五名被告各五月徒刑,其中四人並獲緩刑。法界對此有不同看法,律師徐承蔭認為,聚眾持棒砸店傷人,還噴漆吐檳榔汁,「有什麼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社會大眾同情的情形?」律師劉硯田則認為,五人積極和解,法官判決考量修復式司法的價值,判決應屬適當。

近年發生多起「球棒隊」 暴力滋擾事件,民眾普遍認為「球棒隊」是社會亂源。

回歸司法面來看,這類犯行減刑後輕判六月以下刑度的個案,並不常見,比如台南地院上月間對於徒手或持球棒在停車場互毆的八名被告,將其中攜凶器三人判刑七月,若依此確定須入獄,另二名未攜凶器被告(還有三人另案審理)判刑六月、得易科罰金。

南投地院上月判決在路邊打仇家、持球棒砸車的六名被告,以他們坦承犯行、賠償和解,各判六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其中五人獲緩刑三年、須支付國庫三萬至十萬元不等。

徐承蔭:不符人民的法感情

徐承蔭表示,刑法五十九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規定,必須是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的同情,就法言法,他不認為「球棒隊」砸店傷人、吐檳榔汁與大肆噴漆,有何足以引起社會大眾同情之處?

反之,「球棒隊」肆意毆人砸店,為一般社會大眾所不能容忍、零容忍的行徑,他認為本件中院判決恐不符合人民的法感情,也可能難以保障犯罪被害人權益及善盡憲法上國家保護義務。

劉硯田:認同修復式司法

劉硯田認為,法官雖未明說,但從判決理由中,已充分考量修復式司法(修復式正義),也考量刑法五十七條,科刑輕重標準包括犯罪所生危險或損害、犯罪後的態度等,認為五人積極修復犯罪造成的傷害,誠懇彌補過錯,他認同法官判決。

劉硯田表示,他能理解社會大眾對「球棒隊」的恐懼嫌惡,不過對於個案,要看後續發展,比如瑪莎拉蒂三煞毆打大學生案,若不積極負責面對,就不可能奢望法官減刑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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