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最高法院大法庭日前對「累犯」做成裁定,裁定主文要求檢察官負起舉證被告累犯的責任,但在裁定理由欄,內容「加碼」禁止使用前科表當依據;引發爭議後,又發出新聞稿要求法院須駁回檢察官請求調查前科的聲請。由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林鈺雄等學者組成的「新時代法律學社」昨天直言,這是大法庭制度施行以來,「最走鐘」的一個裁定。
知名法律學者也對本件爭議發表評論後,已使累犯裁定從原本的審檢兩造大戰,進一步擴大為審、檢、學三方參戰,相關爭議勢必持續延燒。
新法社表示,最高法院針對累犯問題,先後表達三個法律見解,第一是裁定主文要求檢察官應就累犯提出主張,並負實質舉證責任,雖然規範上不具普遍拘束效力,但在審級制度下,實際上會成全國統一的法律見解,此部分攸關法律辯證,暫不評論正確與否。
第二是理由欄的「傍論」(法官在判決書中不具拘束力的附帶論述),要求前科表不得做為認定累犯的依據。新法社對此認為,主筆法官若自行舉例、比喻抒發或延伸出看法,應屬法官的個人法律意見,不是裁判理由的必要部分,因此「傍論」不具拘束力,院、檢不用盲從。
第三是最高院的新聞稿,要求檢方不得聲請法院函查累犯前科證據,如果檢方仍聲請,法院應予駁回。新法社表示,新聞稿此部分內容在大法庭裁定主文與理由內皆未出現,又是加碼提出的新創法律見解,最高法院有必要說明新聞稿是審判主體、還是法院行政的對外意思表示?
新法社認為,台灣已走入法治社會,行政不得干預司法,最高法院如果濫用新聞稿來對全國審、檢進行訴外法律問題的行政指導,「那可真是要令人緬懷動員戡亂時期的司法前輩們了」。
編輯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