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關於台灣地位論述的根本異同

◎ 雲程

為紀念〈舊金山和約〉生效七十週年,國史館等單位舉辦研討會,以歷史、國際政治、國際法等角度全面探討台灣地位疑雲。

原本國史館只是平衡呈現史實,國民黨卻透過立法委員,請陳儀深館長到院報告。陳館長開宗明義區分了主權與管轄權不同、觸及軍事佔領,並歸結「當時未定,現在已因自決而定」

國民黨籍立委暴怒異常,顯然〈舊金山和約〉、管轄權、軍事佔領等關鍵字,戳中他們什麼要害?

長年以來,國民黨只撿開羅會議新聞公報、波茨坦宣言、日本降書等戰爭中文件,頂多承認〈台北和約〉,即稱台灣主權已歸中華民國;他們拼命隱瞞的是源頭的和會與〈舊金山和約〉。二○一五年馬英九自創名詞倡言:因〈台北和約〉「確認中華民國在台灣『實質行使主權』的事實」,當時國史館長還以特展助陣。

但啥是「實質行使主權」?不就是行使管轄權!

在陳館長應詢後,前館長林滿紅以國家繼承與〈蒙特維多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為主軸發表文章辯護,可惜錯誤連篇。

一般人容易混淆國家繼承與政府繼承。兩者間有根本不同:前者國家數目有增減,如國家被兼併、解體,會出現原國家的該當部份權利義務如何轉移新國家;後者一國還是一國,雙方只是國內權利義務轉移。國共競爭當然屬後者,而無關台灣地位。

林文以〈蒙特維多公約〉,卻將國家條件二的「固定的領土」縮短為「領土」。遺失的正是葉公超要求日本同意,不好放在〈台北和約〉本文而藏到〈照會第一號〉「本約各條款,關於中華民國之一方,應適用於現在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或將來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領土」的段落。

「控制下領土」變動不定,連葉都承認「與法律上之主權,截然不同。」怎能充作〈公約〉形成合法國家的條件?

國民黨「親中」與北京「一中」有同、有異。同的是,雙方俱稱台灣僅因開羅會議新聞公報即屬於中國。異的是,國民黨不讓人民知道有〈舊金山和約〉存在;北京則是享受〈和約〉給予「中國無須簽約也自動獲得,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承認,沒收在其管轄下的日本財產。本條約完整保留中國做為戰勝盟國的權利」後,全盤否認其效力。

領土合法移轉須以條約形式為之,〈台北和約〉自是條約,但移轉的標的是管轄權,不是主權!

(作者著有《放眼國際:領土地位變遷與台灣》,http://hoonting.blogspo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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