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購機涉及民用航空器協定 總統府、華航反應正確

◎ 蘇明通

近日媒體報導美方議員希望華航購買美國波音飛機,總統府及華航均立即否認目前有此計畫。從我國已經簽署之世貿組織民用航空器協定來看,府方及華航的反應是對的,否則會陷入違反該協定的處境,而遭歐盟質疑,因為歐盟一定也會為其空中巴士發聲。

民用航空器協定是世貿組織比較特別的複邊協定,由世貿組織的會員國自行決定是否簽署,目的是要約束簽署國之政府,勿出手影響民航業者對於採購飛機及其引擎等之決定,以免扭曲公平貿易機會。由於一架大型民航機的金額動輒以億美元計,後續還有相關設備、零組件、飛行模擬器及維護商機,是國際貿易的重要項目,因此世貿組織才會有此協定。

本協定的主角,其實是製造民航機及其重要組件的國家,配角則是採購民航機的國家。我國因為華航、長榮等航空公司長年大量採購民航機,因此在民國八○年代申請加入世貿組織的過程,被他國要求簽署此一協定。後來參加此協定組成的簽署國委員會議時,還曾被歐盟代表發言質疑我國政府出手影響華航對於發動機的採購,我國出席代表高碩泰(後來升任駐美代表)當場發言否認。

本協定第四條對於民用航空器之採購,有三個重要規定:一、採購者應有權基於商業及科技因素考量,自行選擇供應商;二、簽署國不得採行歧視任何簽署國供應商之措施,亦不得以不合理壓力強迫各航空公司、航空器製造廠商,或從事民用航空器採購之機構向任何特定供應來源購買民用航空器;三、簽署國同意,採購本協定所載各類產品,應依據價格之競爭力、品質與交貨方式等條件決定採購。

本協定第八條並規定,簽署國如認為其民用航空器製造、修理、維護等業務上之交易利益,已經或可能受到另一簽署國行為之不良影響時,得請求本協定之委員會審查該案,委員會並得簽發裁定或建議書。簽署國還可透過世貿組織之爭端解決機制,認定另一簽署國之行為有無違反協定。

由此可見,府方及華航第一時間的反應是正確的。可以預見的是,同是本協定簽署國的美國政府,應該不會公開要求華航採購波音飛機,歐盟則會密切注意我政府是否出手影響華航的採購。

(作者為前我國申請加入世貿組織諮商談判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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