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司法話題》8人持刀鬧事傷人 「不算聚集」全判無罪/上訴無望檢不服

表格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八名男子在啤酒屋吃宵夜,與鄰桌客人起糾紛,竟持刀和酒瓶捅刺毆打對方,另有人持椅子叫囂助勢,三名鄰桌客人被捅得鮮血淋漓,檢方將查獲的四人依妨害秩序罪起訴,但一、二審法院認為,鬥毆傷人屬實,但妨害秩序罪的「聚集」,是指為了鬥毆等強暴脅迫而「聚集」,本案八人聚集目的是吃飯,依此判四人均無罪。檢方認為這是法官自行「限縮解釋」,相當不服,但恐難上訴三審,全案將依此確定。

法官:聚集是為吃飯非鬥毆

判決指出,上述八人前年五月在啤酒屋與鄰桌客人發生擦撞,攻擊鄰客,其中吳姓男子涉持瑞士刀捅刺對方三人,莊姓共犯將呂姓男子壓在地上重擊頭部,賴姓共犯持酒瓶砸對方二人,黃姓共犯持椅子作勢攻擊,另四名身份不詳男子叫囂助威。

傷害部分,三名被害人提出告訴後又撤告。台中地檢署認定到案的四人有公然聚眾,使用凶器犯案手段凶殘,其暴力氣焰令人恐懼等犯行,依刑法第一五○條「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以強暴脅迫」的妨害秩序罪起訴。其中莊、賴二人被認定屬「下手實施者」,最重可判刑五年,吳攜凶器可再加重其刑二分之一,黃男屬「在場助勢之人」,最重可判刑一年。

不過台中地院認為,集會遊行是人民基本權利,與想要強暴脅迫的「聚集」行為,兩者要有區隔,這八人的「聚集」是吃飯,「集會」原因不是鬥毆傷人,不符合妨害秩序罪的「聚集」要件;此外,若僅因偶然、突發狀況而施以強暴脅迫、鬥毆傷人,僅能用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

檢方:法官自行限縮解釋

中檢認為法官是限縮解釋,質疑法官將「聚集」的定義,排除當場為之、臨時起意,已違背立法原意。檢方舉例,五人說要去打棒球,途中見他人不順眼,當場持球棒聚集門毆,若認定五人「聚集」目的是打棒球,都不構成妨害秩序罪,人民能信服嗎?

一、二審均判無罪 上訴難

不過全案上訴後,台中高分院認定一審見解無誤,駁回上訴仍判四人無罪。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許可上訴」規定,一、二審均判無罪,只有出現判決抵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違背判例等情,檢方才能上訴三審,因本案只是法官認定上的心證問題,上訴三審可能性極低。台中高分檢昨表示,等收到判決書後,再研究如何處理。

另一方面,四人已無法依違反社維法論處,因為刑事無罪後,全案超過兩個月已逾裁罰期限,四人可全身而退。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相關新聞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