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淑貞
台鐵產業工會不滿台鐵公司化改革,策動台鐵員工五一勞動節「以休假為名行罷工之實」,為免屆時運能不足,交通部擬緊急徵調大客車疏運。
勞基法有關勞工休假之規定,除每七天要有強制及任意之「一例一休」,可排班錯開維持正常營運外;另各紀念節日諸如勞動節、中秋、國慶、春節等等之法定休假日,雇主得依勞基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加發工資並「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但若全體員工都不同意加班,事業單位在該紀念日之營運立即停擺。
不過多年來,各企業員工都本於敬業使命,每年好幾個紀念節日,台灣社會從未出現過國道客運、公車、高鐵自願放棄高營收而不履行輸運任務;而本次台鐵「勞動節不加班」事件,台鐵人原應循例個別依本身情況,本於職人精神自主決定加班與否,儘可能團結群力加班輸運,但因產業工會鼓動不加班造成會員的同儕壓力,已嚴重干擾了會員依勞基法第三十七條的「加班自主決定權」。
經查台鐵產業工會此等「公然鼓動不加班」之舉,並非工會法第九條的法定任務,亦即工會幹部利用台鐵提供的會址及核准的會務假,從事非屬法定會務之行為,因而造成台鐵營運及信譽雙重損失,更擾亂全台經濟活動之正常運作。此等惡劣行徑,非屬工會法第三十五條及團體協約法第五十條之適用範圍,沒有「不受事後究責」之法律保障。因此,台鐵當局應壯士斷腕,啟動對「鼓動不加班主事者」之懲處機制,情節嚴重者,撤職逐出台鐵,但須明確告知受懲者有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的權利。
(作者曾任公營事業從業員,新北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