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和文
蔡英文總統特赦前國軍少將韓豫平及士官張淯森,整個事件的事實很清楚,當事人並沒有貪汙的意圖,且金額只有兩千多元,除了判決的法院見解外,所有機關、民間社會團體、政治人物,全部都認為不能論罪,意見難得不分藍綠的一致。
除了軍中的預算編列、運用及核銷,有必要通盤檢討改進外,司法機關的偵查及審判,也應該更具有彈性及人性化,才不會淪為死讀書的法匠,內部有重大爭議,外部一面倒撻伐,讓原來就不高的司法信譽雪上加霜。
首先,偵查的檢察官對於顯然不為己利或有重大爭議的微罪,應可綜合各項證據,本於裁量權為不起訴處分。起訴後,法院又要進一步全面調查,耗費更多人力和司法資源。結果除了事實的認定有疑義外,量刑更是粗暴,相較於林益世貪汙案的量刑,就知道法官閉門造車及主觀量刑的不妥。
樂見司法院訂定《刑事案件妥適量刑法》做為法官判決的準則,但在刑度範圍內,仍有可能會出現重大歧異。如果案情差不多,只因法官不同,有的判量刑最低度,有的判量刑最高度,有無違失?誰來監督?都有待相關配套規定。
(作者為公務員,新北市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