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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共和國》葉雲虎/誤把人命救助 當作軍事活動的驚天妙論

海巡署於四月七日六時廿五分接獲救助遇難獅子山共和國「KYOTO1」號貨輪的指示,隨即在澎湖周遭水域進行搜救。(澎湖海巡隊提供)

葉雲虎/中華海巡協會秘書長

據相關媒體近日所揭露的消息,海巡署於四月七日六時廿五分接獲救助遇難獅子山共和國「KYOTO1」號貨輪的指示,隨即在澎湖周遭水域進行搜救。由於該遇險船隻的動力救生艇上的包括遇險船隻船長等六名韓國籍船員失聯,韓國分別循外交管道及國際間既有的國際間救難合作機制向我國提出進入管轄海域共同實施搜救。此原本是好事一樁,卻引起部分專家的議論,或有所謂:放棄管轄權、有損主權,或有主張:澎湖屬於內水、外國軍艦不得進入,若否則有國安疑慮且喪權辱國等等。雖國家興亡匹夫有責,固一言足以興邦,然不根之論,未必喪邦,卻也足以擾亂民心。以下即針對國際海上搜索與救助體制、澎湖水域的法律地位以及韓國海洋警察廳的屬性等三方面,為本次我國海巡署與韓國海洋警察廳的共同搜救活動來說明其適當性與否。

「同意」韓方船舶進入我管轄水域,本質上既是主權的行使

如同內國法一般,攸關人命安全的事宜,國際的實踐向來是朝向以務實來看待,並不希望因過多的國際政治而造成過多的障礙。這樣的思維可證諸於一九七九年《國際海上搜索與救助國際公約》及該公約一九九八年修正案的內容,特別是有關於公約要求締約方必需設定搜索與救助區域(SRR)以及國際間的合作機制。因此,海上搜索與救難事件與海上軍事活動、海上執法性質不同,共同合作搜索與救助本是基於公約重視人命安全價值的體現,無關喪權辱國的問題。更遑論,獲得「同意」才能進入我「管轄水域」,其本身即是國家的主權行使。

澎湖向台灣一側的水域固然為內水,但與港口的內水性質有別

應《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的通過,我國於一九九九年二月十日始於公告領海基線,在以直線基線的方法下,將向台灣一側的水域劃成內水。此等內水的法律地位而言,原本就有別於傳統的內水,亦即依據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還是享有所謂的無害通過權。更遑論,外國國際法學者有主張該水域乃是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適用更有利於外國船舶航行的過境通行制度。因此,內水絕對不能讓外國船舶進入,此等說法欠缺法律依據。

韓國海洋警察廳身份屬性為警察並非軍人,救難本是其法定任務之一

依據韓國於二○二○年二月廿一日最新施行的《海洋警察法》,該法作為海洋警察廳的組織法,除在第十三條明文規定海洋警察廳乃是由國家警察公務員及一般公務員所構成,又在第十四條的職務範圍中,將搜索與救助列為其中一項。與一直想改造成第二海軍的海巡署相較,其敏感性更低。尚且,韓國海警在曾經面對歲月號事件而解散,於歷經重組與改革後,對人命救助案件,更是戰戰兢兢,稍有不慎,即動輒得咎。如今,遠洋來此,恐怕也是迫於民意所為。

無論如何,我國在展現高度善意與相關具體作為,不但是於國際間充分體現「Taiwan can help」的精神,且是讓我國海巡署所屬艦艇有機會觀摩不同海上救難艦隊的實踐。真不知「喪權辱國」之說,從何而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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