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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法律見解頻出槌 檢察官表現不佳 確定吃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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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雲林地檢署檢察官黃煥軒,二○一八年被職務評定審議會認定,上訴時有法律見解錯誤等違失,綜合考核則有學識能力、敬業精神、辦案品質等表現不佳問題,職務評定(打考績)為未達良好(丙等)。黃不服,興訟要求撤銷考績,日前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

雲檢檢察官黃煥軒

活人當死人寫上訴

黃煥軒為司法官學院四十八期結業,二○一八年的考績原本是甲等,法務部覆評後退件。經職評會再行審酌,發現他二○一六年有兩件錯誤案件,一是誤將未受判決的人提起上訴,一是誤把活人當死人寫上訴理由,給予黃煥軒改進機會後,二○一八年仍有多案法律見解錯誤。

雲檢指出,有一件原審法院有管轄權而判有罪的案件,黃檢誤以為原審無管轄權,以此擬定上訴書;還有一件性侵害案件,原審法院參照最高法院見解,以各次猥褻行為犯意不同,採一罪一罰分論併罰,黃卻以接續犯為由上訴;一件沒收案件,他也錯誤引用舊法而上訴。雲檢表示,綜合評核後,決議改打考丙。

興訟要求撤銷考丙

最高行判敗訴確定

黃煥軒興訟要求撤銷考丙,主張雲檢重行職務評定後,未依法報請首長覆評,程序不合法;未將未達良好事由記載於職務評定表備註、具體優劣事實欄內;法務部退件後,未於十五天內重行辦理職務評定;二○一六年案件不應做為二○一八年的考評依據等。黃檢並主張,雲檢指控他法律見解錯誤,但該見解是經雲檢認可而起訴移審法院,且其見解只是非實務主流,並非有誤。

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定,黃上訴確實有多案見解錯誤,未深切檢討改進,仍堅持見解無誤,縱有錯誤也是上級核章認可,若評列良好,顯不適當。

行政法院認為,二○一六年發生的兩起錯誤案件,雲檢給予改進機會,理應更加惕勵,但黃的認事用法仍未周全,雲檢評定考丙,並無違誤。黃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被駁回,判黃敗訴確定。

公訴蒞庭改案件偵查

「現在的表現良好」

黃煥軒先前負責公訴蒞庭,目前負責案件偵查,雲檢檢察長洪家原昨表示,黃檢現在的表現良好,工作認真,已沒有法律見解錯誤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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